综上,提刑司的设立可以看出其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司法案件增多的现状才设立的专门化机构。当然,提刑司在监察地方官吏,平反冤狱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缓和了一部分社会矛盾。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宋代的路级机构出现的专业化趋势,虽然各个机构职权互有交叉,但是其都有各自的主要职责。
转运使司的专业之处在于监督管理地方财政,提举常平司专业之处在于主管地方仓储和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行政分工既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从明代提刑按察司是继承发展宋代提刑司这一点就可以看出。
二、加强中央集权,防止转运使权力过大,再度形成地方割据隐患
宋朝统治者吸取了唐朝亡于藩镇的教训,特别重视加强中央集权,坚定不移的执行“强干弱枝”的“国策”,不断削弱地方的权力。
典型的表现就是在地方的路级行政层面。
一是行政机构不断增加,到了南宋路一级行政区已经有了四个行政机构,分别为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使司。
这四个机构既互不统属,又可以相互监督,同时也受中央监督机构,如御史台的监察,这样就形成了立体交叉的监察体系。
相较于以前的朝代在一级行政区域里只设置一个行政机构,宋代增设行政机构的做法无疑让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较以前的朝代更加强化。
二是每一个行政机构的职权不断的被分割,转运使司最初拥有一路除军事外的所有权力,但是为了防止转运使司专权,遂将其管理地方司法的职能剥离,设置了提点刑狱司,之后又将转运司的职能不断的赋予提刑司,分化转运使司的权力,因此提刑司才能掌管上述诸多权力。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的监控,宋朝统治者又于提点刑狱司设立之后,再次在地方上设置了一个机构,即提举常平司,来分割转运使司和提点刑狱司的权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割权力的同时,原来的机构也保留了部分相同的权力,让各个机构职责交叉,更有利于相互制衡。
通过上面的介绍分析,我们可以开玩笑的说,宋慈其实比杜甫还忙。
最后,我们认为提刑司的设立和职能的变化都是和当时的政治、经济现状密不可分的,我们只有深入探求其中的原因,才能更好的了解历史。
参考文献:
张丽坤《宋代路级监司职能考论》
王晓龙《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研究》
王晓龙《宋代路级机构在地方政务管理中的分工与合作》
屈超立《宋代社会变革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
杜文玉《唐宋经济实力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