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明朝对于百官廉政监察体制的建设

2020-10-20 17:42:52 作者: 浅析明朝对于

明朝时期统治者对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达到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监察体制建立的巅峰,这种完善的监察体制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明朝官员的言行举止,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反腐体系。由于明太祖朱元璋是农民出生,见惯了社会底层百姓悲惨的生活,且他还亲身经历过元朝末年各地混乱的起义战争,深刻的认识到要想国家长治久安,必须要维护百姓的利益,杜绝朝廷腐败的隐患。

明太祖朱元璋在建立明朝政权初期就颁布了严格的反腐制度,对于腐败官员的惩处十分严酷,明朝相关法令规定但凡有朝廷官员受贿贪污的数额达到六十两白银以上,一律格杀勿论,这一制度适用于所有朝廷官员,无论涉案的官员官职有多高多重要,哪怕是帮助朱元璋开拓疆土的开国功臣也无一例外。反腐作为明朝的一项国策在实际执行中得到了有力的贯彻,明朝也为此建立了一套完善详备的反腐监察体制。

一、明朝时期监察机构的设置

明朝建国初期的监察制度建设是沿袭于前朝,洪武十三年,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了中书省,罢免了丞相一职,沿袭中国古代数千年的丞相制度被废止了,这一重大政治制度的变革对于明朝的监察制度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在明朝初期时,御史台作为中央的监察机构负责监察朝廷百官,由于朱元璋废除了丞相制度,所以六部直接从原先的部门独立出来,成为中央朝廷最高的行政单位,为了加强对六部的监察,强化皇权,明太祖朱元璋在洪武十五年时于中央朝廷设立了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承担御史台的职责,同时扩大了都察院的职能范围,都察院不光负责对朝廷百官的监察工作还具有司法的职能,都察院不受其他任何部门机构的限制,直接对皇帝负责。

在朝廷内部,皇帝还设立了内阁帮助自己处理政务,在嘉靖帝以后,内阁逐渐独立成为中央朝廷的中枢机构,与宫廷宦官相互监督,相互牵制。明朝在地方上还设立了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以及都指挥使司三司,这三司互不隶属,分别掌管地方的民政事务,司法事务以及军事事务,三司相互协助相互监督,听命的中央朝廷部门也有区别。

明朝政府在地方上还设立了御史巡按制度,用来配合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控制,除了御史巡按制度,在地方上还增设了六科给事中加强与中央监察机构的联系。除此之外,明朝还有个最为特色的监察系统——特务监察机构,明朝的统治者在中央设立了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等机构组织,这些机构的组成人员都是皇帝的心腹和亲信。

作为皇帝的眼线日常监视各级官员,甚至于对市井居民的日常生活也有所监控,这些另类的监察组织采用暗访的方式掌握国家的日常动态,对朝廷官员和底层百姓进行控制,且这些特务机构的监察人员并不会受到任何机构的制约,拥有的权力也极大,具有调查审问逮捕甚至直接用刑的权利,特务监察机构直接对皇帝负责。

二、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明朝时期的监察制度发展经历了多次改革创新,在中央和地方上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的监察系统,具有显著的特征。明朝时期的监察官员虽然在形式上受到都察院的限制,但是在执行实际监察工作时并不会受到其他部门的制约,并且由于御史是由皇帝直接任命,所以这些监察官员直接对皇帝负责,不用再经由吏部进行任免事由。

这种独立的监察机构体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监察官员的监察权,有利于监察工作的顺利完成。明朝的监察官员在官职品级上是比较低微的,像六科给事中这种也仅仅只有七品官级,但是这并不妨碍监察官员的实际权利的大小,明朝监察官员的实际权利极大,朝廷百官的行为举止,国家各项政治军事事务,祭祀朝会乃至皇帝的一言一行都要受到监察官员的监督,监察范围广泛,监察权利也很大。

对于监察官员的选拔谨慎细致由于明朝监察官员的实际权力巨大,并且除了皇帝基本少有限制他们的存在,明朝在对待监察官员的选拔上十分慎重。在人品学识方面要求官员刚正不阿,清廉正直,学富五车,对于明朝各项法令能够熟记于心;在考核方面注重多重考核并举,选拔推任和考试检验缺一不可。由此来保证选拔出来的监察官员文化素养和道德素质都是上乘,构成的监察体制可以更为优秀突出。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