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因满洲监察官员的选拔实在是太宽松,几乎就是没有任何限制,所以这里就不对满洲监察官员的选拔作出特别介绍,以下仅介绍对于汉族监察官员的选拔。
首先,清代规定汉族官员要想担任监察官员的,必须是“正途”出身,因康熙十九年(1680)定,汉官非正途出身者不准考选科道,即使是有人举荐,亦不能参加御史、六道给事中等监察官员的考核(雍正年间,因雍正急于整治吏治,因此曾在雍正五年(1727)至雍正十三年(1735)这段时间内对于监察官员采取不论出身的作法,“科道缺出,在京则令各部院堂官于各属司官内,不论科甲贡监择其勤敏练达立心正直者保送”,此时不论正途,还是偏途出身,只要有能力一概可做监察官员。不过到雍正十三年,因群臣的反对实在是过于强烈,因此即废除,重新规定只有正途出身的官员才能担任监察官员)。而所谓“正途”,据《大清会典》所载,进士、举人、贡生、荫生、监生等,均属正途之列。
当然,事实上,清代虽将举人、贡生、荫生、监生等均列入正途,可在实际的监察官员的选拔当中,多数时候却是不会将他们考虑在内的。首先,在嘉庆之前,贡生、荫生、监生多数是没有资格担任监察官员的,顺治十一年,顺治就定:“汉官由贡生出身者,不准考选”。而到嘉庆十一年之后,荫生才被允许参加监察官员的选拔当中:“荫生应否准令考选御史,例无明文。请旨,于考选御史条内增入荫生一条,准其一体考选”。
实际上,从《国朝御史题名》所统计的数据:“终清一朝,2153名汉族科道官中,95%是正途出身的,而80%是有进士身份的,即1770余人”来看,清代的监察官员多数是出自进士,其他的如举人、荫生等,他们很少能担任监察官员。
其实,想来也是,作为掌纠察百官的监察官员,在多数官员都是进士出身的情况下,如若他不是进士出身,而是举人,乃至是荫生出身,这势必会造成某些不便。与此同时,无论科举有何不公之处,从大环境来看,进士的学识、品性、见识等方面显然是要优于举人、荫生等其他正途出身的官员的。因此,从种种方面来看,由进士出身的官员前往担任监察官员,这无疑是最佳选择。
其次,清代除要求参加监察官员选拔的官员必须是“正途”出身外,对于参与考核的官员的官职也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当然,终清一朝,对于参加监察官员考核的官员的职务限制是多有变化的,但总体趋势却是越来越严苛。
首先在顺治时期,因清代监察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对于担任监察官员的官员的职务还处于较为宽松的状态,但也被限制在一个范围中,“选给事中、监察御史,以大理寺评事、太常寺博士、中乢科中乢、行人司行人历俸二年者,及在外俸深有荐之推官、知县考取 ”,就是顺治之时,能参加监察官员考核的官员,一般情况下,京官只有从政满二年的大理寺评事、太常寺博士、中乢科中乢、行人司行人等官员才能参加,而地方则主要从资历深,且富有政绩的推官、知县中选出。
到了康熙时期,对于监察官员的选拔开始侧重于从进士出身 、三年考满的知县中选出,而之所以会侧重于知县,主要是因为康熙认为“科道行取,原因亲民之官,谙悉利弊,得以据实指陈,有裨政治,且足鼓励人才。令督抚举贤能夙著者,亲加选用”,就是作为一县的最高长官,知县的政治经验显然是要比京官来得更为丰富,且在处理事情上也更为老道,知县经历过各种风浪的考验,有着较为丰富的突发事件的处理经验,在面对问题时往往能做到不失时机地,勇敢果断地处置。因此让知县担任“治官之官”的监察官无疑很是合适。
之后,到了雍正时期,对于监察官员中的“六科给事中”一职,雍正开始加以限制,这时只有曾担任过监察御史一职的官员才有资格参与“六科给事中”的选拔。而雍正之所以会严格限制参与“六科给事中”考核的官员的官职,究其原因在于“六科给事中”的职权太大,先不说他是纠察六部的存在,就单单是他拥有的“封驳”,即可封还皇帝失宜诏令,驳正臣下奏章违误的权力,他就不是普通官员能担任的,他是需要拥有极其丰富的监察经验的官员才能担任的,因此曾担任过“监察御史”的官员就绝对是最佳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