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历朝历代对于诬告者均设有反坐之罪,也就是说,你诬告他人何罪,便也要承担相应罪责,而明清律法对此尤为严厉。《大明律·刑律·诉讼·诬告》便明确规定,凡诬告他人鞭笞之罪者罪加二等,诬告他人流刑、徒刑、杖刑者罪加三等,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而且对造成的其他损害还有相应赔偿规定。而诬告他人死罪且已经判决,那么诬告者反坐死罪;若人犯已经处决,那么诬告者不仅要反坐死罪,而且家产还要分出一半来赔偿被诬告者;若诬告他人尚未判决,那么诬告者则要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加役三年。
前文说过,“谋反”乃是“十恶”重罪之首恶,本就是极重之罪,如今真相大白,王府尹便按照《大明律》,认为“诬人须从反坐,大逆应拟典刑”,应当判处马夸云死罪,并将案情详细上报刑部。
刑部接到顺天府上报后,则又将此案审理结果上报朝廷。数日后,朝廷旨意下达,王大卿一家最终无罪释放,而马夸云则因诬告他人“谋反”大罪,被处以斩刑。因二十两银子而诬告他人“谋反”,结果自己反倒因谋反而被处死,马夸云这也算是恶有恶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