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昆明中院列为限制高消费的王某,
通过篡改护照信息购买机票成功,
当他怀着侥幸心到昆明长水机场过安检时,
安检员发现端倪,
当执行干警将手铐给他戴上瞬间,
他说:
“法官,戴手铐是必须程序吗?可以不戴吗……”
“知道自己被限制高消费,但还是抱有侥幸心理,拿着护照在网上购买昆明飞成都机票时,在护照信息前面加了‘iVI’,结果显示购票成功。”王某说,这张机票不是他自己亲手操作购买的,他找了一家中介公司,通过网络购买成功,以为只要购票完成了,就可以坐飞机。
王某说,他是职业经理人,前几年,受聘担任四川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上“老板”后,知道这家公司为云南某贸易公司担保银行贷款3800多万元,云南这家贸易公司没有偿还银行贷款,四川这家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川某科技公司之前那个法定代表人不想干了,就找到他来做四川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因云南某贸易公司拖欠银行贷款,被银行方起诉到昆明中院,法院判决云南某贸易公司偿还贷款3800万余元,并由四川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两家公司都没有履行,2017年,昆明中院把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列为失信人员,并限制高消费。
在这期间,王某受聘担任四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说:“想起来,也是倒霉得很,我们在昆明有个旅游投资项目,9月17日,对方开车到成都,把我接到昆明,考察完,准备返回成都,就通过中介在网上购买机票,买票时,篡改了护照上的信息,买票成功后,以为就能做飞机了,过安检时,还是被拦下。”
9月18日下午3点左右,昆明中院执行干警赶到长水机场,在与机场公安办完交接手续后,执行干警拿出手铐,准备给王某戴上时,他说:“戴手铐是必须程序吗?可以不戴吗?”
“你违反了高消令,涉嫌违法了……”执行干警说,现在要带你回法院处理。
9月18日,当王某被带到昆明中院执行局后,把自己违反“高消令”通报给了四川这家公司,要求四川公司处理罚款。针对王某违反“高消令”行为,昆明中院作出处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5万元。
在此,昆明中院执行局告诫那些被执行人,一旦被列为“限高”的被执行人,不要心怀侥幸心,如今执行系统已经完善,不要触碰“限高令”,凡是违反“限高令”的被执行人,将会受到法律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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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丛 林
终审:宋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