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法院宣判4起非法讨债涉恶案 20人一审获刑

2020-09-30 19:57:44 作者: 晋江法院宣判

闽南网9月30日讯(闽南网记者陈玉玲通讯员黄勤俭吴水龙)实施套路贷、非法网贷、高利贷,采取非法讨债的方式逼迫受害人……30日上午,晋江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集中宣判4起涉恶案件,叶某、张某华、谷某等20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刑罚,其中最高获刑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

据悉,今年来,晋江法院已受理涉黑案件8件25人、涉恶案件13件85人,审结涉黑案件7件20人,涉恶案件11件74人。

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宣判

套路贷池店这一团伙4人获刑

被告人叶某以被告人王某兴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于2018年1月16日出资设立泉州某投资咨询公司,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晋江市池店开展汽车钥匙质押的贷款业务。该公司由被告人叶某出资、保管合同、幕后指挥,被告人王某兴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及放贷等,熊某(另案处理)作为公司监事,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及贷后违约处置等。该公司雇佣被告人郭某杰、黄某坚及何某波、邱某、陈某志、刘某群、汪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中介或发广告等方式,吸引借款人到宏程公司借款,参与签订借款合同、拖车、谈判等。

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叶某、王某兴、郭某杰、黄某坚及熊某、何某波等人纠集在一起,在从事车辆抵押放贷及催收过程中,肆意认定违约,利用被害人抵押的车辆备用钥匙,将车辆秘密开走,进而威胁、要挟被害人支付赎车款,多次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套路贷”形式敲诈被害人钱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

晋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王某兴、郭某杰、黄某坚,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叶某、王某兴、黄某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某杰犯罪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叶某等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十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六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同事判令退赔相应被害人经济损失及没收作案工具。

法院宣判现场

非法网贷10人获刑最高被判四年

2018年3月、4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华、张某真、张某乐经预谋,先后在晋江市英林镇、陈埭镇等地方设置办公场所,成立泉州尚某网络科技公司、泉州鸥某网络科技公司等,向广东、北京等地公司购买“龙马应急”、“好好贷”、“猴子钱柜”等网络贷款APP,纠集被告人何某枫、蔡某祈等人负责催收等工作,被告人庄某轮负责对接网络贷款APP相关项目、审核、催收等工作,被告人张某珊负责晋江市陈埭镇办公点的管理、财务等工作,被告人张某芽、苏某祺、张某君负责会计财务工作,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高利放贷,对未能按期还款的借贷人,采取电话辱骂、威胁恐吓、短信滋扰借贷人及其亲友等非法方式进行催收,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张某华、张某真、张某乐为纠集者,被告人何某枫、蔡某祈、张某珊等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给借贷人及其亲友产生心理恐惧,严重扰乱借贷人及其亲友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查明非法放贷的实际金额逾人民币4368988元。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华、张某真、张某乐、何某枫、蔡某祈、张某珊、庄某轮、张某芽、苏某祺、张某君结伙多次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华、张某真、张某乐等十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同时没收犯罪资金25万余元及若干犯罪工具、追缴违法所得17万余元。

高利贷6名成员多地作案

2015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来(另案处理)设立投资咨询公司,由其和被告人陈某利负责在福建省晋江市、南安市、石狮市、惠安县、泉港区、仙游县等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并由庄某明(另案处理)担任财务人员,负责汇总、汇报欠款情况,帮助购买部分油漆;被告人谷某、林某林、杨某、薛某卫、胡某波和郭某江、杨某强、万某巍、曾某、雷某松、徐某平、曲某岩、王某元(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使用放高音喇叭、贴字报、泼油漆等方式对借款人员及其家人进行滋扰以逼迫还款,形成了以张永来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谷某、林某林、杨某、薛某卫、胡某波、陈某利和郭某江、杨某强、万某巍、曾某、雷某松、徐某平、曲某岩、王某元等人为组织成员,在晋江市、南安市、石狮市、惠安县、泉港区、仙游县等区域内有组织地实施多次寻衅滋事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团伙,给借贷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造成心理恐惧,严重扰乱借贷人员及其家人正常的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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