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榆次一初三学生被同班同学割喉致死,原因竟是碰了桌子

2020-09-22 12:38:11 作者: 山西榆次一初

因案件当事人均未成年,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希望广大网民不要传播当事人相关图片等信息。

对于这个通报,孩子的小姨并不认可,她认为全文都是大白话,没有什么有效信息。"今天上午(21日)一大早我们来到学校,希望了解事发的情况,希望看看学校的监控视频,但是始终见不到学校相关负责人,中间一度有人说警方才有权查看,过了一会儿又说监控都拆除了,我就想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14岁的孩子在学校没了,我们难道没有知道真相的权利吗?"

律师分析

(一)责任主体

(1)学生:刘某将阎某刺伤,致受害人阎某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依法承担责任。

(2)学校:山西现代双语学校作为学生教育管理的单位,如因未尽到职责范围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或者学生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3)家长:刘某为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由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责任形式

(1)民事责任:

①刘某将阎某刺伤致死,应赔偿因在施救过程中发生的抢救费等,并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②由于刘某为未成年人,该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其监护人如有证据能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刘某自己有财产的,先从个人财产赔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行政责任: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中,刘某将阎某刺伤致死,行为性质非常恶劣,后果非常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已经不是违反治安管理那么简单,已经涉嫌触犯刑事,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①根据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负刑事责任,但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本案中,根据相关报道,涉事学生就读初三,正常情况下应已满14周岁,且涉嫌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应根据加害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作出判决,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定罪量刑

(1)本案中,刘某将阎某刺伤,致受害人阎某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具体是以故意杀人定罪,还是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有待警方进一步的侦查。同时还要结合刘某行凶时的精神状态、周边环境情况、受害人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考量。

(2)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终结后,将整理材料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3)适用刑罚方面,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处以死刑,但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提高警惕,保护未成年需你我共同努力!

建议各大学校一定要加强学校内的安全隐患排查,除了硬件措施,也要对孩子们的心理等都要进行一个排查和管教,刘某携带管制刀具带进学校已经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我们也要根据此类事件,根据个别学生的心理再次进行疏导,希望悲剧不要再从校园里再次重演。

实习生 马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