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要
我们在为机动车投保的商业保险时,保险条款中经常会有类似这样的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那么,如果确实发生肇事逃逸的,商业保险是否就能依据该条款不赔偿呢?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3日14时30分许,王某驾驶半挂货车在310国道某段行驶时,挂住同向行驶的宋某的电动车,致电动车损坏、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宋某被路人送医救治,产生医疗费、伤残等等损失50余万。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划分,王某全责,宋某无责。肇事车辆在安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因当事人之间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宋某将肇事司机王某、安安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主张
庭审中,原告宋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交强险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应由商业三者险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即安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失50余万。
被告辩称
肇事司机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因受害人驾驶电动车行驶的区域属于半挂货车的盲区,自己是在没有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继续行驶,并不属于逃逸,安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安安保险公司辩称,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治伤员并报警,其行为属于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肇事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安安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交警部门并不是以肇事逃逸认定王某全责。其次,安安保险公司所主张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关于肇事逃逸不赔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需要尽到明确说明和提示注意义务,未做提示或者说明的,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安安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向投保人即肇事司机宋某尽到该义务,故不能以该条款为由免除赔偿责任。法院作出判决,安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宋某全部损失。
律师提醒
对保险公司而言,包括一线业务人员,其不可能不知道保险法所规定的明示义务,但如按照规范销售保险产品,投保人很有可能就不投保了,风险与责任共担,既然承保,就应当赔偿。对受害人而言,生命健康高于一切,如果肇事司机有赔偿能力也就不必考虑这一问题,但如果没有赔偿能力,也就不应以机动车所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约定的免责条款来约束受害人。至于肇事司机,如果确实属于肇事逃逸,也免不了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