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能偷我的,我为啥不能去偷!”男子一怒之下,“以牙还牙”

2020-09-24 10:02:18 作者: “别人能偷我

来源 | 都市现场综合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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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崇明长兴地区某船厂,2天内接连发生4起电瓶车被盗事件。犯罪嫌疑人落网后交代,其作案动机竟然是:“别人能偷我的车,我为何不能偷别人的呢?”

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长兴派出所民警对比4起案件发现,报警人均为某船厂务工人员。电瓶车是他们上下班的必备交通工具。经细致排查,民警很快锁定与几名被害人在同一船厂内工作的嫌疑人张某,将其抓获归案。经讯问,张某对其盗窃电瓶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图:犯罪嫌疑人指认盗窃的电瓶车 来源/崇明警方供图

原来,9月12日,张某下班发现自己停放在厂门口的电瓶车不见了,“别人能偷我的车,我为何不能偷别人的呢?”张某见船厂周边停了许多电动车,动起歪脑筋,很快发现了一辆未上锁的电瓶车,将车推到路旁小树林藏好后,返回船厂工作,准备稍晚下班后再将车子骑回去。骑回去的路上,他感觉车子不太好,第二天就将车子以220元价格卖掉。

卖掉车子后张某开始疯狂作案,在船厂周边又盗窃了3辆电瓶车,分别藏在自己居住的小区附近。不过这次还没来得及卖掉车子,就被警方抓住。

目前,张某已被崇明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温馨提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当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本案被告人祝某某从一名爱车被盗的受害者,变为盗窃他人爱车的加害者,一时冲动触犯刑法,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买了单。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