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乘公交起纠纷致伤司机,被判赔三百余元!

2020-10-11 10:01:05 作者: 七旬老人乘公

准点发车出站后,公交车驾驶员从后视镜里看到两个老人在追赶,便停车等候。不料老人上车后指责未等其上车就驶离车站,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并致司机轻微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车司机未能正确处理纠纷,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30%的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老人赔偿司机医疗费用306.92元。

2018年4月16日8时30分许,公交车驾驶员孙某某驾驶公交车至青岛市市北区停车场站时,乘客王某某因嫌孙某某驾驶公交车未等其上车就驶离车站,与孙某某发生争执并有肢体接触。经法医鉴定孙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据判决书显示,乘客王某某已年满七十周岁。

公交车驾驶员孙某某陈述:自己按照路队排班信息在湖清路车站站点准点发车,已经出站后从车辆的反光镜中看到后方有两人跑向车辆方向。因觉得两人是老人,步履蹒跚,实属不易,即便已经过了发车时间,也停车等待两人赶到并让两人上车。没想到乘客王某某上车后就拿手指着自己张嘴就骂。自己本着文明驾驶、礼让乘客的原则,对王某某的撒泼行为没有理会,没想到王某某不仅不停的辱骂,更是挥拳打了两拳,导致自己当场左脸颊红肿。之后王某某再次出手将自己的右手掰住打在车辆的栏杆上,导致自己右手当场肿胀没有知觉。王某某的行为被车上其他乘客劝阻后,又无理指责前来劝解的好心乘客。后自己拨打路队安全人员电话,随即又拨打了110后此事方才暂时平息。自己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法医门诊检查,系轻微伤。

乘客王某某陈述:上车后双方之间互相有指指点点,但自己没有打司机孙某某。对于司机孙某某提交的监控视频,王某某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孙某某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太相符。

经审定,孙某某有医疗费单据佐证的医疗费438.46元,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孙某某主张的误工赔偿,王某某有异议。法院遂依法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误工期限进行鉴定,现鉴定所出具退卷说明一份,载明:“接到委托后经本所多次电话通知,被鉴定人孙某某拒绝到本所进行鉴定,鉴于此,现将本次鉴定委托退回贵院。特此说明。”孙某某对该退卷说明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是理解错了,以为是可去可不去的,而且也已经提交了工伤认定书。

因经鉴定所多次电话通知,孙某某拒绝到鉴定所鉴定,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案中对于孙某某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可另行主张。而据裁判文书披露,孙某某自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585元,孙某某共休息4个半月,主张误工费27925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确认,原孙某某受伤为王某某的行为所致,故王某某应当赔偿孙某某因此造成的损失。孙某某未能正确处理纠纷,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认为,王某某对孙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孙某某医疗费306.92元(438.46元×70%)。

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的主要诉求有两点:一是误工费的问题,二是承担赔偿比例的问题。

孙某某上诉认为:因不清楚司法程序,错误理解司法鉴定可去可不去,且鉴定机构电话通知时,上诉人处于工作期间,导致误工时间司法鉴定没有完成;

王某某无理取闹并殴打上诉人,身为公交司机且在工作中的上诉人始终没有防卫,最终导致自身受伤,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30%赔偿责任不当,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经查,双方因乘坐公交车问题发生争执进而产生肢体接触导致上诉人受伤,一审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认为孙某某未能正确处理纠纷,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判决其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孙某某原因导致鉴定机构退卷,误工时间不能确定,一审判决认定孙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符合法律规定,误工费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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