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70多万元损失,责任如何分担?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海沧法院申请对案涉鸭子、鱼苗损失价值进行鉴定。海沧区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机构作出如下评估意见:鱼苗损失费用合计十三万余元、鸭苗及鸭停产损失费用合计五十五万余元、污渍清理费用合计三万余元。
经审理,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老马夫妻所遭受的直接损失、鉴定费予以理赔,合计25万余元;
另外,一审判决还要求,老马夫妻所遭受的间接损失(鸭停产损失)由侵权责任方(即司机黄师傅所在的物流公司)负担,合计47万余元。
本案二审期间,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夫妻俩损失2000元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夫妻俩损失25万余元;另外,物流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夫妻俩损失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