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的套路也被复制到“假马云”身上。在抖音平台,“假马云”通常集中在创业、项目帮扶、励志话术等内容。某个以“马老师”为账号名的直播间,带货内容则指向口才、情商类的书籍。
律师:“假靳东”存在民事侵权行为
事件发酵后,13日上午,靳东工作室发表声明,称靳东截至目前从未在任何短视频平台开设账号,平台中头像为靳东照片的一系列账号均非本人账号。工作室表示,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处理后续事宜,目前取证完毕,将通过法律途径追求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对靳东而言,此事堪称“飞来横祸”。面对“假靳东”的侵权行为,该如何追责?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郝红颖接受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采访时介绍,明星和普通人一样有肖像权,受到法律保护,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肖像权的保护,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为肖像权人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原则上,未经肖像权人,也就是明星本人同意,是不能使用明星头像做肖像的。需要明确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所说的‘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主要是指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于使用其公开场合的照片,以及对于新闻报道中基于公共利益或公众兴趣发表的质疑、批评,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上述容忍义务主要限定于新闻媒体报道方面,对于不涉及公共利益及社会公众生活的领域,公众人物作为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理应享有一般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肖像权利。”郝红颖说。
她认为,同时使用明星头像和名字,使他人误以为是明星本人的行为,属于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假靳东”事件中,一些冒充者以靳东的名义博取流量和关注,存在民事侵权行为。也有人冒充明星或其亲属、朋友,并以此来直播带货,诱导粉丝购买食品、化妆品等,假冒明星本人或明星亲友身份等进行盈利达到一定数额,则具备诈骗性质,涉嫌触犯《刑法》,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明泉认为,除肖像权外,“假靳东”事件还涉嫌侵犯姓名权、名誉权,以及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他曾接触过一个与“凤凰传奇”有关的案件,侵权者在一家美容机构开业时以“凤凰传奇”的名义进行表演和宣传,并现场模仿凤凰传奇演出,最终被判定不正当竞争。
“就此事来看,完全杜绝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我们可以通过多途径去降低此类事件的发生。”曾明泉说,一方面平台需严格遵守互联网管理的相关规定,比如账号实名制认证,加大平台内容的监管,特别是涉及公众人物形象、名义的账号及内容,可开通应急处理机制,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相关公众人物积极关注网络上出现的仿冒信息,尽可能通过平台投诉机制和相关法律手段,通知其删除并发布声明,减少不必要的形象损害和保护粉丝权益不受损害。”他同时建议,粉丝要理性追星,对可能出现的一些诈骗手法,要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