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野鸡”带回家,掐死拔毛送给亲家公,夫妻俩被判刑

2020-10-14 08:39:57 作者: 捉“野鸡”带

近日,桂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判处被告人赵某、袁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五千元,上缴国库;扣押的野生动物和弹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5日上午,被告人赵某在郴州市北湖区A镇B村某山场挖草药,回家途中,在该山场半山腰处发现一只被绳子套住了脚的“野鸡”活体,赵某便捕捉该“野鸡”,并用树藤捆住脚带回家中,放置在家中客厅地面上。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袁某(赵某妻子)回到家中,在客厅看到该只“野鸡”,便将该“野鸡”提至杂房内,用手将“野鸡”掐死,并拔掉“野鸡”身上的全部羽毛,后赵某的儿子赵某成将这只拔了羽毛的“野鸡”送给了其岳父彭某阳。

2020年2月12日,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彭某阳家的冰箱中搜查出该“野鸡”的尸体碎块。经鉴定:涉鉴物种名称为白鹇,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袁某家属代为缴纳附民公益诉讼赔偿款5000元,并分别预缴纳罚金5000元。2020年2月13日,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从赵某处扣押一袋鸟类尸体碎块;2020年2月17日,民警从赵某处扣押赵某持有的弹药一颗。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袁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袁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刘小武 肖容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