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鞭没放完,员工第二天私放被炸伤,青岛一企业赔了十万多!

2020-10-14 12:39:55 作者: 开门鞭没放完

春节假期后刚上班,很多企业都有燃放开门鞭的习惯,图的是热闹喜庆。但是青岛的一家企业却因为燃放开门鞭惹上了官司:没有放完的鞭炮堆在墙角,第二天被才签完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实习员工擅自拿出厂外燃放,结果被炸伤面部及左眼。最终,企业被判赔给员工100919.1元。

2018年1月23日,崔某某与青岛宝天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签订《试用期合同》。2018年2月23日,公司开业燃放烟花爆竹,事后将未燃放过的烟花爆竹堆放在公司的墙角处。第二天崔某某在厂区外燃放前一天放在墙角处爆竹,被炸伤面部及左眼。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视网膜脱离、双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双眼球钝挫伤。

因赔偿纠纷,崔某某向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青岛宝天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357397元。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1月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崔某某双眼外伤术后目前致残程度为八级;被鉴定人崔某某双眼外伤,其误工期限自受伤之日起为120-150日。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时擅自燃放存放于公司墙角的烟花爆竹,造成自身伤害并造成损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的危险性有注意义务,故对其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青岛宝天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在公司开业燃放完烟花爆竹后,未对剩余烟花爆竹进行妥善处理,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崔某某与青岛宝天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以7:3为宜。

崔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36397元,青岛宝天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崔某某100919.1元(336397×30%)。

青岛宝天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城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青岛宝天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崔某某擅离工作岗位私自到厂区外马路对面燃放爆竹,不能盖然性认定其所燃放的爆竹为公司前一天所遗留未燃尽爆竹。崔某某既未提交证据证明所燃爆竹系公司所购买,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燃放的爆竹是公司前一天遗留;崔某某擅离岗位私自燃放爆竹,该行为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或执行工作任务的范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青岛宝天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崔某某损害后果30%的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烟花爆竹属于危险品爆炸品,其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均有严格要求。本案中,青岛宝天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将未燃尽烟花爆竹露天堆放于公司门口墙角,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的危险性能处于开放状态,对不特定人造成安全隐患。该公司未妥善处理未燃尽烟花爆竹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承担损害后果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一审庭审中证人出庭陈述证实,崔某某燃放的烟花爆竹系青岛宝天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事实达到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青岛宝天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质疑烟花爆竹所有权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