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春:选举日的七日前如何计算?

2020-10-21 15:55:59 作者: 武春:选举日

选举法第31条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但在实际工作中,据笔者了解,全国许多地方的选举委员会都把选举日的七日前计算错了,把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推迟了一天。这当然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应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加以纠正。

假设十二月二十九日为选举日。选举日的七日前,也即十二月二十九日的七日前,许多地方的选举委员会都误以为是十二月二十二日(也即二十九减七),实际上十二月二十九日的七日前是十二月二十一日(或这天之前),十二月二十二日只能是选举日的六日前。产生这种错误和违法的主要原因是对“选举日的七日前”理解有误,是客观原因造成而不是主观所为。

为了说明选举日的七日前是十二月二十一日而不是十二月二十二日,不妨从选举日的一日前说起。二十九日的一日前是二十八日吗?一日前也就是二十四小时前,如果冷静地加以思考,二十九日的二十四小时前绝对不是二十八日只能是二十七日(或二十七日之前)。二十九日的前一日才是二十八日。“一日前”和“前一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按照这种思路推算,二十九日的七日前只能是二十一日(或之前)而不是二十二日。

如果用一个公式来计算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最迟时间的话,就是选举日减去八(七加一)。另外,选举法还规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其公布的最迟时间也完全可用公式来计算,分别是选举日减去十六(十五加一)日和选举日减去二十一(二十加一)日。

(武春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