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电子警察曝光,是否可以撤销?

2020-10-21 20:37:56 作者: 车辆在交通事

扬子晚报网10月21日讯(通讯员 江公宣 记者 梅建明)近日,家住南京江宁的居民陈某投诉称,自己开车被人追尾后,因车辆停在路中央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于是便将车停靠在路口斑马线上商量事故赔偿事宜,没想到被拍了违停,他认为这是情非得已,要求民警将违停撤销。

随后,民警调阅了当时的监控录像,发现陈某当时驾驶车辆在江宁文靖路上元大街路口段,被后方吴某的车辆追尾。两人下车后查看情况,发现损坏并不严重,且责任明确,于是决定私了。于是,陈某将车移到路口西侧斑马线及右转弯口处,两人协商处理。但双方车辆未打开警示灯,更未设置警告标志,且停车处影响了直行非机动车、行人和右转弯机动车的通行。

民警调查认为,此次事故属轻微交通事故,双方责任明确,依法陈某应当及时撤离现场,严禁妨碍交通。陈某虽然移动现场,但依然妨碍交通,且在路口处停车并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已经属于违章停车妨碍交通,依法应予以处罚。

民警告诉记者,相关规定表明:“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此外,“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调查民警称,“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警方建议,对于无争议的轻微简易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及时撤销现场,不能移动的,应当设置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但许多驾驶人都忽略这点,极易引发二次交通事故,同时依照交通法规将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