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看到一条短视频,视频内容大致是:福建一女子取款一万,ATM吐钞两万元,该女子和银行工作人员展开对话。
对话文字版
银行工作人员:你今天早晨是不是取钱了?
女子:取了,取了一万。
银行工作人员:但是我们的提款机……
女子:是啊!取款机吐了两万,但是我可没拿,我就拿我的那1万走了,你的那1万放你那个摄像头里去了,你们应该能看得见啊!
银行工作人员:你为什么不给我们打电话联系呢?
女子:我为什么要给你们打电话呀?再说我给你打电话,我是不是在这儿等着你?我哪有那时间啊?
银行工作人员:那你可以先把钱拿走,替我们保管。
女子:我凭什么给你保管呢?我拿走了之后你们再怨我呢?我还得给你送回来,我这样拿我自己的1万我走了,那1万我给你放那摄像头底下了?你又不是看不见,那就有摄像头。
银行工作人员:但是这个……这个损失得你负责。
女子:凭啥我负责呀,我又没拿。
银行工作人员:你拿了。
女子:我拿的我自己的,我拿什么了,谁拿你看不见啊!
银行工作人员:你拿的那1万是银行的,你把你的放摄像头下面了。
“福建女子”“银行工作人员”却说着一口标准的东北话,究竟发生在哪个银行?银行怎么追究女子责任的?本人经过网上冲浪,基本可以确定此条短视频是表演的搞笑段子,并非真实新闻。其实,雷同内容早在2018年已经开始流传。
段子虽假,生活为真。当类似的事发生在你我身上,恐怕没有人还能笑得轻松。
如果取走ATM多吐的钱,会有什么后果?
银行有权要求取款人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数额较大,行为人拒不返还,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许霆案历历在目。2006年4月21日,广州打工青年许霆,在某银行ATM取钱时发现系统漏洞,取1块钱,机器吐1000块。天上掉馅饼,竟有此等好事!许霆带着17.5万元远走高飞,一年后在陕西宝鸡被警方抓获。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经过上诉再申诉,最后经最高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5年。
相似的还有于德水案。2013年10月30日,于德水在ATM存款时,利用电脑故障,恶意虚假存款17次,通过跨行转账和取款,非法获利9.4万元。与许霆不同,于德水盗取金额较少,主动归还了款项,情节比较轻。法院判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如果不取多吐的钱,丢失的一万元谁负责?
1、对取款人不适用盗窃罪、侵占罪。
取款人将多余的钱放在摄像头下,只拿走自己的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实现占有的状态,不能民刑不分,以刑代民,滥用刑法。
2、ATM故障制造犯罪机会,银行须对自己的过错买单。
ATM机属于银行业务范围,是其外部延伸。自助电脑系统出了故障导致钱款遗失,银行自身负有最大责任,亡羊补牢胜过转嫁责任。
3、取款人不构成不当得利,银行应该去找真正的侵权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人民币属于种类物,所有权的归属原则为“谁占有谁所有”,女士从出钞口拿出所有钱,清点钞票的过程只是核实验货,连续的占有状态尚未实现。女士并未占有,之后拿走1万元的人才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
4、1万元丢失,难道女士一点儿责任都没有?
从合同法角度看是有过错的。我们使用ATM取款时其实订立了一个临时的取款合同,存取款过程即合同履行过程,银行履行不当,作为合同另一方的取款人不能坐视不管,放任损失扩大,这叫做附随义务。
《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随义务虽然不会明确写在合同条款里,但它是契约制度的约定俗成,更是每一个自由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附随义务要求取款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光把钱放在摄像头下是不够的,因为我们不能推断银行安保系统24小时有人寸步不离地值守。通知银行并暂时妥善保管钱款,等待工作人员及时回收,举手之劳并不麻烦。相反,未尽到附随义务让钱被别人偷走,实际损失应由银行、取款人按照双方过错承担,当然,银行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