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赡养理由各异 法定义务不容抗拒

2020-10-25 05:59:12 作者: 拒绝赡养理由

儿女年幼母亲改嫁

拒绝赡养法理不容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占建平 杨枫

1963年,文某某与汤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经农村习俗结婚,婚后生育汤某彬、汤某英、汤某海、汤某容四个子女。1984年,汤某某去世。次年,文某某经人介绍与唐某某相识并结婚。而此时,汤某彬、汤某英刚成年,汤某海、汤某容均未成年。

文某某改嫁并未将其未成年子女带在身边,而是选择只身改嫁,4个子女与其分开生活。文某某改嫁后偶尔回家探望孩子并适当予以资助。文某某与唐某某结婚后生育了唐某成、唐某梅两个子女。2012年,唐某某去世。

文某某现已74岁高龄,体弱多病,缺乏劳动能力,每月仅有125元的农村养老保险金收入,独自一人生活。唐某梅尽了大部分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则很少履行赡养义务或未履行赡养义务。文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汤某海、汤某容、汤某彬、汤某英、唐某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元,并分别负担其因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自费部分的六分之一份额。

汤某海、汤某容认为,文某某对他们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且目前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赡养费。汤某彬、汤某英未出庭应诉陈述答辩意见,但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向书记员表明文某某在改嫁后,对4个子女未尽到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文某某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经济收入微薄,生活困难,其子女对其均有赡养义务。原告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被告的具体实际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遂判决:自2020年1月1日起,汤某海、汤某容每月付给文某某生活费100元,汤某彬、汤某英每月付给文某某120元,唐某成每月付给文某某150元,并各自负担原告文某某医疗费中自费部分六分之一份额。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借故推脱弃养老母

拒执判决依法拘留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罗建华 张丹

田某某与丈夫共生育7个子女,夫妻两人曾与两个儿子签订协议,约定田某某与丈夫名下的两间房屋及全部承包地由两个儿子均分,两个儿子按年提供粮食,两夫妇的养老及后事由两个儿子各负责一人。协议签订后,两儿子提供了两年粮食后便不再履行,田某某只能通过卖青蒿维持生计。

如今,田某某已90多岁,丈夫及两子女已去世。由于田某某没有固定居所且缺乏经济来源,无法独立生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5名子女每两个月轮流为其提供居住场所,每人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某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虽每月有固定的低保及补贴,但已远不足以支付其日常开销。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收入,并结合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综合考虑,判决5被告从判决书生效之月起,每人每月支付田某某赡养费100元。原告在5子女家轮流居住两个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因老人儿子王某平未履行赡养义务,田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干警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王某平,但王某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且未能找到其居住地点,案件一度陷入了僵局,最后通过反复耐心沟通,王某平同意来法院协调处理。

王某平来到法院后,法院组织田某某及其余4个女儿协调处理赡养问题。但王某平借故推脱,未能对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如实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

在等待送拘的过程中,王某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履行完毕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也承诺今后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为了让其更好履行赡养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法院决定对王某平的拘留暂不予执行。

法规集市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