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退休年龄未享退休待遇继续在岗 员工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根据国务院1978年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除特殊工种、因工因病致残等特殊情形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应当退休。当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除了给其办理退休及离职手续外,还要妥善处理一些其他事情,否则,很容易引发纠纷。
近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李白(化名)就因此与得胜公司产生了一起劳动争议。
到达退休年龄未离岗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争议
1958年11月24日出生的李白,于2011年11月入职得胜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职期间,得胜公司为李白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2018年11月24日,李白年满60周岁时公司没有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他继续留下工作。
2019年7月8日,得胜公司发布《关于对李白停薪停职的告知函》,内容是:我公司员工李白,2011年底入职,2018年11月28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019年1月5日,关于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考虑其个人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讨论决定临时聘用李白,双方之间改为劳务关系,工资待遇不变。但是,李白多次违反企业工作安排,根据公司“两次以上不遵从管理人员指挥的,公司将对其做无限停工处理”的制度规定,决定对其停薪停职。
此后,因为得胜公司不再提供劳动条件,李白于2019年7月15日主动提出,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得胜公司认为其与李白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不应该支付所谓的经济补偿。
于是,李白一纸诉状将得胜公司告上了法庭。
员工继续在岗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支付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