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是关于夫妻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的归属问题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法律之所以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一旦公民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本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费、残疾人补贴费等费用,由于这类费用是公民因个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所依法获得的补偿,理所应当归受到伤害的公民个人所享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依法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同样也只能归受到伤害的一方所有,下面有小编举个案例来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刘某聪明能干,学得了一手驾驶技术,平时主要为建筑工地运送建筑材料,某日,刘某驾车运送材料时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后,虽然生命得以挽救,但却落得终身残疾,对方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刘某因此获得了巨额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用等费用的赔偿。
刘某的妻子马某见刘某从一个生龙活虎的小伙子变成了一个只能依靠轮椅行动的残疾人,心想自己还年轻,不愿意伺候刘某一辈子,经过考虑后,向刘某提出离婚,刘某通情达理,含泪答应了马某的要求,离婚时,马某提出要求均分刘某获得的医疗赔偿费用,刘某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当然不会答应,最后,双方闹到法院,经当地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该医疗费和残疾生活补贴费系刘某的单方财产,马某无权分得。”
案情分析:
本案是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费用的归属问题,本案中,刘某遭遇车祸,落下终身残疾,妻子马某选择与刘某离婚,要求分割侵权方赔偿给刘某的医疗费等费用,从表面上看,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但是该财产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权,应由受到伤害的公民个人享有,因此,法院判决马某无权分得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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