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绩效方案”是否可视为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2020-10-30 21:58:35 作者: “工资绩效方

“工资绩效方案”是否可视为

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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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吕某于2016年12月1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全脑教师。2017年7月12日,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林某代表该公司向吕某发送了邮件名称为“吕某讲课费5月”的电子邮件,确认课时费23219元、出差补助4300元、交通费221元。2018年7月12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林某变更为李某。

双方均认可在吕某入职时,双方约定其工资构成为底薪10000元加数额不等的课时费提成。吕某主张其在职期间均是上述工资构成,2017年1月26日,该公司支付其2016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5667元,2017年3月24日支付其2017年1月的基本工资9097元,此后没有再发放基本工资。

2017年6月17日发放其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29日的课时费提成14395元,该公司未发放其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期间的课时费23219元、出差补助4300元、交通补助221元。其在职期间,该公司没有要求其打卡考勤,但是其除了出差,基本每天到公司出勤。

该公司则主张2017年春节前将吕某的工资构成改为没有底薪,只有课时费提成,将课时费提成比例从4%提高至20%,2017年1月26日支付的是2016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基本工资5667元,2017年3月24日支付的9097元是2017年1月的基本工资8333和课时费提成764元,因吕某在2017年1月出勤25天,请假5天,所以有底薪扣款1667元。

2017年6月17日,其公司发放课时费提成。此外,该公司主张吕某在入职一个半月,其公司提出结束试用期,转为兼职教学合作,吕某在2017年2月至4月没有讲课,其公司没有向吕某支付工资,吕某没有提出异议,吕某入职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有考勤管理,转为兼职后没有打卡。

双方曾签订了《吕某工资绩效方案》,显示有关底薪、教学提成及差旅费用报销等费用的约定,同时存在有“试用期3个月,3个月后可以上社保”及手写的“2016年12月14日入职”字样。现双方所持的《吕某工资绩效方案》有两处差别,该公司所持的《吕某工资绩效方案》的上方印有“劳动合同”字样,下方亦加盖了“该有限公司”印章,吕某所持的《吕某工资绩效方案》并无上述两部分内容。庭审中,该公司称其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的是《吕某工资绩效方案》复印件,复印件上没有“劳动合同”字样,但是其找到的原件上有“劳动合同”字样。吕某主张“劳动合同”字样是该公司后添加的。

吕某主张其于2017年7月15日打电话向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则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

吕某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课时费、出差补助、及交通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该公司支付吕某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的工资15000元;

2、该公司支付吕某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的课时费23219元;

3、该公司支付吕某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的出差补助4300元;

4、该公司支付吕某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7月14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633.03元;

5、该公司支付吕某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的交通费221元;

6、驳回吕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均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吕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吕某与该公司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15日解除;

2、该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

3、该公司给我补缴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7月14日的社会保险;

4、该公司支付我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14日基本工资55000元;

5、该公司支付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的课时费23219元;

6、该公司支付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7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7604元;

7、该公司支付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出差补助4300元;

8、该公司支付2017年5月30日至2017年7月14日交通费221元。

法院认为

关于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14日期间的基本工资一节,双方均认可该公司自2017年2月起未支付吕某基本工资,该公司主张双方自2017年1月25日之后转为兼职合作,但其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因此该公司应支付吕某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14日期间的基本工资5459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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