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大多是通过中介公司牵线完成的,这其中就存在一个居间合同问题。近年来,买方与中介公司因居间合同引起的纠纷真不少。
10月30日,记者来到了高新区人民法院,采访了两个案例。
案例一:
买房“跳单”被中介公司起诉
为了省几万元的购房中介费,王先生私下与房主达成协议,中介得知后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去年12月,家住高新区的王先生想购买一套楼房,他找到中介公司帮忙,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及看房确认单,双方约定,如果王先生看中了提供的房源并成交,他应向中介支付房价1.5%的佣金。
之后,中介公司向王先生介绍了一个卖家,看房后第二天,在中介的牵头下,买卖双方见面商议价格,但因价格不合适,没有达成交易。
3天后,当中介再次约房主看房时,房主表示房子已经卖了,买主正是王先生。
中介随后多次向王先生索要中介费,但王先生说自己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了房主信息,并进行交易,合情合法,不违反居间合同。
王先生强调,中介给出的房屋价格为102万元,而最终交易价为72万元,中介人员违反诚信原则,隐瞒实际价格。鉴于以上两点,王先生拒付中介费。
双方因未达成一致,中介将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王先生按照协议约定最大中介费比例,即交易额的5%,支付中介费5.3万元。
10月2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及看房确认单》属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中介公司已经履行看房义务,并为其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提供机会,王先生应按违约金条款,支付房款1.5%的违约金,判决王先生支付中介费1万元。
案例二:
两家中介公司介绍同一房源
2019年年初,李某想在高新区购买一处房子,他先后来到两家中介公司,寻求合适的房源。
在第一家中介公司,李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买房委托代理协议,并对相关的佣金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如果房屋交易成功,中介公司收佣金1%。
在第二家中介公司,李某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赵某,签订了看房确认书,也对相关的佣金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佣金是2%。
同年10月23日,第一家中介公司领李某到高新区看了一处房产,无论是价格还是地理位置,李某很满意。
巧合的是,大概过了两天,第二家中介公司同样给李某介绍了此房源,李某和业务员看过房屋后,发现和第一家中介公司推荐的是一家房源,就选择了和相对佣金比较低的第一家中介公司合作。
3天后,李某向第一家中介公司支付佣金5700元,并与房主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事后,第二家中介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李某违约了,将李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最终,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第二家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居间合同引发纠纷较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自2018年7月至2020年7月,高新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房屋居间纠纷29件。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法官付建国说,居间服务最显著的特征是“居间性”,即居间人不是上下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服务行为是事务性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能决定买卖最后能否成功,也不能承担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当然,若居间不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介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报酬。居间活动的商业风险,依法由居间人自行承担。
付建国表示,审理的29件房屋居间纠纷中,23件是因与两个以上中介公司签订看房协议而引发的纠纷。由于购房是人生大事,因此购房者出于安全考虑,多数选择中介购房,且到多家公司看房,并最终选定一家公司,完成房屋交易。
根据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关于居间合同履行的认定,衡量买方是否构成“跳单”,关键看其是否利用该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如果未利用此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买方就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