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共享!广州明确:同小区保障房、商品房间不得设“隔离墙”

2020-11-09 09:24:22 作者: 环境共享!广

若住户存在违反第九条行为或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运营单位服务督导员将调查取证、及时制止并给予口头提醒、指正。拒不接受约谈或拒不整改,作为违约予以记录,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追究失信责任。

行动不便、需要就近治疗的租户

可向住保办申请调换更适配房源

所有租户都不能调换公租房?并不是!

为提高房源适配度,运营单位建立信息平台,《征求意见稿》允许住房面积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匹配或自愿承诺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数对应面积标准房源的承租人之间协商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前应经运营单位审核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

同时,因住房无电梯且不在首层,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一至二级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疗等特殊情况的,承租人凭有关证明材料提出调换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房源适配情况酌情安排调换。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安全,或者半年内维修两次仍无法解决、严重影响居住的,由运营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尽快组织搬迁安置和房屋调换。

承租人去世,共同居住人可承租至合同期满

共有产权份额,可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继承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去世,已办理登记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满;共同居住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另行办理保障性住房申请、进行轮候;共同居住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腾退住房。单位发生重大违法事项、被吊销或注销法人登记、迁离本市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及《租赁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动腾退整体租赁的保障性住房,实际居住的人员应予配合。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即终止,保障性住房承租权、居住权不得赠与、转让和继承。

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的或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转让收益。

2年内配人脸识别、指纹锁

替代非必要入户检查程序

2018年,广州市将市属保障性住房移交给“城投住房”和“珠江租赁”两家国有住房租赁公司运营,为租户提供更优质的社会化服务。此次《征求意见稿》也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保障房运营单位的职责。

《征求意见稿》要求,运营单位要建立服务督导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其中连片保障性住房达到1000户的集中配备2~3名服务督导员,每超过1000户可以增配1名;零星、分散的保障性住房按需要人数配备片区服务督导员。

服务督导员几物业管理人员需要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入户检查,采取全部轮流检查的,每1至2年开展一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每年抽取不少于30%的户数。2年内没有违规使用记录、没有发现违规使用线索的住房,每年入户检查不超过1次。

同时为了进一步提升运营服务的信息化水平,既有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或楼栋应在2年内逐步配备人脸识别、指纹密码等智能化安保系统,替代非必要入户检查程序,新建、配建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或楼栋应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配备。

在黄埔区萝岗和苑保障房小区,中建四局六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萝岗和苑保障房小区在建造过程中,运用了不少先进的数字建造施工手段,设计建造标准上,项目也采取了高标准,并没有因为是保障房小区而降低标准。例如,该项目是广州市第一个采用机械停车位保障性住房项目、广州市第一个达到100%预留充电桩保障性住房项目、广州市第一个融入海绵城市设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