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计划生育碰上“重男轻女”的家庭无疑会产生很多的复杂情况。很多人为了生一个儿子“传宗接代”,不惜将自己刚出生的女儿送养出去。这些养女从此经历的人生多半逃不过被禽兽养父糟蹋。
华律网小编带大家一起看一则案例:由于自己接连产女,一位母亲将自己的孩子小雅送给了亲姐妹作为养女抚养,没想到的是,小雅竟被自己的姨夫、名义上的养父奸淫怀孕,直到养母察觉……
【案情经过】
小雅(化名)今年14岁,由于自己的生母在老家接连生了3个女儿,家里养不起。
生母便和自己的亲姐妹协商好,把排行最小的小雅一出生就送给了姨妈作为养女。
由于养父养母常年在厦门打工,小雅便也跟了过来。
2012年底,养父张三趁着妻子在岛外上班,在暂住处与小雅强行发生了关系。
小雅心里害怕,却不敢告发自己的养父,她只是对自己最好的朋友说:“这辈子被养父给毁了”。
之后,张三又先后3次对小雅下手。
直到今年夏天,养母发现小雅越来越胖,还说身体不舒服。
养母便带着小雅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小雅居然怀孕5个月了。
在养母的追问下,小雅才道出实情,养母当即便带着小雅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随后,公安机关抓获张三。小雅也做了引产手术,经鉴定,张三的确为胎儿的父亲。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张三利用教养关系多次强奸被害人,并致其怀孕,而且在实施前两次强奸行为时,被害人仍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依法从重处罚。
事发后,小雅的生母本打算把小雅带回老家去。
但是懂事的小雅想起养母身体不好,养父入狱之后,就剩下她了,最终小雅还是决定留在养母的身边。
【律师普法】
一、张三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案例中的小雅在事发后才年仅14岁,也就是说张三在对小雅进行侵犯时,小雅还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
而我国对于强奸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一般会进行从重处罚,最低的刑期也是十年起。
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未满14岁幼女是属于强奸罪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据犯罪的情节从重处罚,一般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二:《性侵意见》)第25条的规定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首先,与幼女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顾名思义,也就是与幼女具有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关系。
其次,与幼女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成年人多次奸淫幼女致其怀孕,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如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长期多次奸淫幼女致其怀孕的;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人,奸淫幼女致其怀孕的;或者奸淫幼女致其轻伤、感染性病,同时导致幼女怀孕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情节恶劣”。
案例中,张三与小雅属于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这完全符合从重处罚的法律标准。
关于“养父性侵收养的女儿”的事实情形的存在,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