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裁判不违法,检察院也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但是老人怎么办——
检察官吕萍接待申请人王丽
如果没有走进检察院,王丽(化名)自己也说不清楚,还要为“少算”了30个月的养老金奔走多久,“也许会失望透顶,再也不信访了;也许会继续,直到走不动的那一天”。好在,所有的问题都在这里得到了化解。该案也作为检察机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在多个场合多次被提及。
消失的养老金
2013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王丽,早早就和老伴儿盘算好退休生活——无儿无女,养老金可以维持生活,偶尔还可以外出疗养一段时间,日子貌似还不错。没想到的是,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在核准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发现,她的申报材料和档案不一致。
“按照我从部队转业前的级别,养老金不该这么少。”王丽开始去原单位寻求解决。也因此,区人社局的核准手续一直未能办结,养老金自然也就没有发放。
2016年4月,王丽的公司再次向区人社局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区人社局工作也很高效,当月就给出了结果,但养老金起始支付时间却是2016年5月,而非王丽退休次月。
王丽想不明白,养老金怎么就平白无故少算了30个月?
不服区人社局上述养老保险待遇核准,2016年6月17日,王丽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9月14日,区政府维持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给王丽。该决定书中告知,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王丽称,当时她和老伴正在外地,没有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
怎么办?有人建议她去申请劳动仲裁,但也没拿到想要的结果。不甘心的王丽,于2017年11月又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于2016年4月20日审核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补发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共计30个月的退休金(即养老金)、退休人员此期间每年增加的退休金、军转干部退休补助金等。法院认为,王丽提起诉讼的时间,明显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依法驳回起诉。王丽不服,后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从此之后,王丽找了多个单位和部门去解决问题,但都无功而返。在此过程中,有人跟她说,申请检察监督也许有用。抱着试试看的态度,2019年6月,王丽走进了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就是在这里,迎来了转折。
程序不能空转
检察官吕萍还清楚记得接待王丽的情形。
“她穿着黑皮鞋、白裤子、深色上衣,头发梳理得整整齐齐,戴着眼镜,叙述事情的时候思路清晰,但讲到养老金少发之时,情绪也很激动。”吕萍所在的第六检察部是行政检察部门,负责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听王丽讲完来龙去脉后,她和助理进行了调查核实。
调查结果显示,两审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王丽的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
“从法律程序上看法院判得对,我们只能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当吕萍将调查结果告知王丽时,她立马变得特别沮丧,“说我超过起诉期限我认了,但交了这么多年养老保险,为什么要少发30个月呢?”吕萍认为,老人的诉求并非不合理,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就此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结案,检察院并无不妥,可这是司法程序中的最后一道,老人怎么办?是继续在程序上纠结,还是实质性地解决问题、化解争议?吕萍和助理选择了后者。
他们先找到了区人社局了解情况。区人社局解释了核算起始支付时间的理由,并表示与市局确定的标准一致。对区人社局的说法吕萍和助理有不同理解,为了证实自己的想法,他们开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相关案例。
令人欣喜的是,北京市某中院2018年10月判决的一起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案,和王丽这起案件高度相似。那起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李某2015年11月退休,却被区人社局核准从2016年12月发放养老金,法院最终判决区人社局的做法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撤销原判和核准表,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这起判决让吕萍他们看到了希望。
立法、司法、执法三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