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猪笼?放在旧社会恐怕是要被乱棒打死!法治社会应该怎么办?

2020-11-22 14:41:11 作者: 浸猪笼?放在

根据新闻索引可见,该名男子被关进“猪笼”之中,经过调查发现,该名男子被浸猪笼的原因是因为情感问题,与有夫之妇有染,网友嘲笑:在古代可能是要被乱棒打死、不兴男德国将不国、、、

从道德角度出发:

该名男子确实有发生有夫之妇通奸的行为发生,“浸猪笼”也是古代用来惩罚通奸男女的刑法。

所以从道德角度上来看,凡事有因必有果,该名男子被浸猪笼也不是无因之举,正是由于他的不守男子道德的行为,才导致了这样的后果。针对犯罪嫌疑人也是情有可原,在我国这样传统的国家来说,一家之主就是天,自己的妻子不守妇道与其他男子出轨,想必确实是忍受不了的!

从法律角度出发:

首先,我们来说一下受害人,也就是被关进猪笼的那名男子:

该男子与有夫之妇有染,除了违背伦理道德之外,简单的当小三行为并不犯罪,但如果符合重婚罪的情节或者情节严重,那么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我们来说一下出轨的这名女子:

出轨并不是犯罪,并不触犯我国的《刑法》(有上述的重婚罪的情节除外),但是在婚姻中,若因一方出轨,最终导致情感破裂,致使离婚的,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出轨方承担对自己的损害赔偿。所以,结合本案,若犯罪嫌疑人没有将受害人关进猪笼,那么在离婚时,完全有理由向自己的配偶提出损害赔偿。

最后,我们来说一下犯罪嫌疑人:

虽然事出有因,在道德上确实是受害人违背了社会伦理,但是在法律上,确实以非法的手段剥夺了他人的行为自由。根据我国的《刑法》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并不会以其在道德上的因果关系关系而不成立,但是在量刑情节上可能会有所减轻。

小编看法

一场婚姻的成立并不容易,俗话说:“前世的五百次回眸,才换来今生的擦肩而过”。所以,且行且珍惜!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犯下错误,不管是激情犯错、道德犯错、还是法律违法,做出的每一件事都要经过深思熟虑,没有想好就不要迈进婚姻,在对自己负责任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家人负责!而且,千万不要去触犯法律,虽然事出有因,但是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并不看原因,只看行为!所以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为!不越线,做严于律己,最好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