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城法院受理了小明诉小红的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小明与小红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前,小红因遭受母亲突然离家出走的打击,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婚后,小红生育了一男孩,但由于精神疾病一直未治愈,需长期服用药物,一旦停药就会引发情绪激动,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行,导致家庭关系极度紧张,甚至出现过自杀行为。审理过程中,小红还表示小明及其家人对她并不好,但为了小孩坚决不同意离婚。
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疾病的一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患有精神疾病且婚后未治愈,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小红在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还需长期服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法院判决小明与小红的婚姻无效。需要说明的是,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将对上述规定作出了变更,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不再主动审查此类婚姻的效力。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但精神病人结婚或者与精神病人结婚都应更加慎重考虑,不论是共同生活期间的矛盾、就医导致的巨额开支、生育子女后的家庭氛围,还是被婚姻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对双方的家庭及子女都将产生极大的影响。本案中,双方的婚姻虽被判决无效,但经过与双方父母的沟通协调,就子女抚养和经济补偿,双方还是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对于小红而言,短短二十几年的人生,不仅经历被母亲抛弃的无助、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打击,还要长期面临母子分离的伤痛,对其病情可以说是雪上加霜,这种婚姻存在的价值也值得深深的反思。(记者:赵凯 通讯员:王志超)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出现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