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法官,能否把我的限高撤销了,我现在外地,买不了飞机票,回不去家了”,日前被执行人孙某主动给大洼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打电话,要求履行义务,解除限高措施。
原告盘锦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1日在大洼区法院立案。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判决孙某给付混凝土款318 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0年3月4日,区法院执行局依据原告的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故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经查控,被执行人有一台吉普车,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法院无法实际控制车辆。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劝其履行义务,告知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始终拒不履行。而且申请执行人也表示不理解,认为案件申请执行,法院就应负责找人查物。
面对申请人的不理解和被执行人的不配合,大洼区法院执行法官积极探索解决方法,终于近日等来了好消息,被执行人因失信、限高措施寸步难行,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要求履行义务。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握手言和,案结事了,申请执行人也表示非常满意。
大洼区人民法院将继续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措施,推动“执行难”工作有序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