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公司住所;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公司法》第76条、第77条、第78条、第70条、第80条、第81条、第82条、第83条、第84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1条。
设立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3条。
设立登记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55条、第56条、59条、第60、第61条、第62条、第63条、64条、第65条、第66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12条。
设立登记条件:
1、类型为公司的,参见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2、类型为合伙企业的,参见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3、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4、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外商投资法》第2条、第31条;《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48条;《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设立登记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经管管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6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
设立登记条件:
1、经营者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2、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
3、有经营范围,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4、有经营场所;
5、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