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创业者,13类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有何条件?总局明确了!

2020-11-23 23:17:06 作者: @西安创业者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4条、第8条、第11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7条。‍

设立登记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6、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9条、第20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

设立登记条件:

1、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应当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3、有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

4、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6、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6、57、63条。‍

设立登记条件: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3、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应冠以总行的名称,标明所在地地名,并缀以分行。企业类型是指按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内容划分的类型,其类型分别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外资银行、承包经营管理等。企业地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需同时申报。企业负责人是指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资金数额是指外国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额,承包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在管理期限内的累计管理费用,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所需的勘探、开发和生产费,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等。经营范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经营期限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