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第6条。
设立登记条件:
1、应当是外国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
2、合法规范的名称。
3、符合法定条件的首席代表、代表
4、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外的业务活动;
5、合法有效的驻在场所;
6.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可以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提交相应文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22条、第23条
信息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