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厕所沉尸案”洗冤者李建功,申请1153万余元国家赔偿

2020-11-24 21:54:26 作者: 新疆“厕所沉

楚天都市报11月24日讯(记者张万军)昨日,13年前轰动一时的新疆“厕所沉尸案”洗冤者李建功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1153万余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他还要求法院公开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同时,他还向三级检察院提交了控告书,要求对办理此案的12名民警、法官等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入狱12年,男子被判无罪

2007年12月1日,新疆库尔勒市某水泥厂退休女工曹某的尸体在一个水泥厂厕所粪坑内被发现,法医鉴定为他杀。6天之后,居住在附近的银纺公司员工李建功被警方锁定为嫌凶,并被刑事拘留。

2008年4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后更名为第二师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检方在指控中描述了李建功杀死老妇的杀人动机和过程:2007年12月1日下午4时许,李建功因琐事与受害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李用木棍击打受害人头部数下,致受害人倒地,并用手捂住受害人的嘴至其不动弹。在老妇昏迷后,李建功先用稻草将其盖住,后回家拿透明胶带贴在受害人的口鼻上,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当晚8时许,李建功将受害人尸体沉入粪池内。

2008年7月,农二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建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建功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复核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此后,李建功和家人持续申诉,直到2016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建功案启动复查。2018年12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决定。7天后,新疆高院认定李建功故意杀人罪“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再审。

2019年12月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院再审宣判李建功无罪。

妻离子散出狱后生活无着

11月24日,李建功的妹妹李翠红向楚天都市报记者表示,12年的冤狱让哥哥妻离子散,没了工作,没了家,身体也垮了,生活极度困难。

李翠红介绍,哥哥因为遭到刑讯逼供造成了全身多处伤病,12年的冤狱生活让其精神几近崩溃,“他的眼睛看不清楚,胳膊、腿也不好,身上有29处伤疤,什么活都干不了。他的精神状况也不好,一句话要重复好几遍,像个傻子一样。”

“这些年来,我们全家为了给哥哥申诉,花光了积蓄,还借了很多钱。”李翠红说。

目前,出狱后李建功暂住在父母家里,没有生活来源的他只能靠弟弟和妹妹接济。入狱之前,李建功是当地银纺公司员工。如今,这家工厂已经倒闭。

李建功和前妻育有两个女儿,出事之后,前妻与其离婚后改嫁,夫妻唯一共同财产一套平房被法院判给女方,两个孩子也归前妻抚养。如今,他的两个女儿一个已经工作,一个还在上学。

申请1153万国赔控告12名办案人员

11月23日上午,李翠红陪着哥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该院向其赔偿1153万余元赔偿金,并公开道歉,为其恢复名誉。

李翠红向楚天都市报记者提供的这份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赔偿金包含1517724.75元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根据入狱4377天计算所得),精神抚慰金1000万,因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而支付给被害人家属的2万元。

李建功的代理律师王誓红告诉楚天都市报记者,11月23日,他代表李建功分别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控告书,要求相关单位对办理此案的公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楚天都市报记者看到,控告书显示,李建军控告的公职人员包括案件原侦查人员、检察官及法官共12人,其中赵某等8人涉嫌刑讯逼供罪,张某等4人涉嫌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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