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娜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人在养老中心托养,被意外烫伤经治疗后死亡的服务合同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8日,小刘及其父亲刘老汉与芦溪某养老中心三方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刘老汉入住芦溪某养老中心,由该养老中心提供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费每月3000元。同日,养老中心为刘老汉建立了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对刘老汉进行了能力评估,评估报告载明刘老汉患老年痴呆,属重度失能。
2019年12月2日早晨,老年中心工作人员在为刘老汉洗澡时,发生刘老汉被烫伤事故,随后刘老汉即被送往医院治疗11天。出院诊断难为:烫伤(热水)22%深Ⅱ0后躯干、臀部及双下肢(AIS评分3分)。出院后,刘老汉由养老中心接回继续提供养老服务。2020年3月18日,刘老汉再次被送入医院ICU住院治疗7天,出院后由小刘等四位子女接回家。3月28日,刘老汉去世。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老汉接受养老中心提供养老服务,其能力被评为重度失能,刘老汉因洗澡被烫伤,造成身体较大面积烫伤受损,养老中心对此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但因刘老汉年事已高,加之自身身体素质较差,养老中心对于刘老汉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酌情认定由养老中心在本案中承担60%的责任。法院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认定因刘老汉死亡造成的人身各项损失合计约14万余元,判决由芦溪某养老中心承担60%共计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