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一男子醉驾被抓,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

2020-11-29 08:39:11 作者: 三明一男子醉

常言道,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三明一男子竟在醉驾被抓

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

如此麻木,

法律绝不轻饶!

案件详情

2020年4月18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郑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由芙蓉新村路口往海关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元区城东饭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日20时55分许,郑某被送往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7mg /100ml。

2020年4月30日,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给予被告人郑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在取保候审期间,又于2020年6月10日20时4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由芙蓉新村路口往海关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海关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当日21时11分许,郑某被送往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6月12日,经鉴定,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4.63mg /100ml。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驾驶资格被吊销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违反规定,再次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时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