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辉 通讯员 张慧斌 廖文瑞
十二月17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同跨省不合法倾倒危险废物案,被告人孙某坡、陈某相等5人犯污染环境罪,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零二零年3月24日起,孙某坡指派陈某刚、王某华等人驾驭江苏车牌罐车,将10罐车废液从江苏省昆山市装运至峡江县,由峡江籍被告人陈某平、肖某斌接应指引,将废液倾倒于巴邱镇连陂村。同年5月25日,峡江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抄获倾倒的废液,经称重为183.56吨。另查明,孙某坡等人以相同方法将6罐车废液倾倒于峡江县罗田镇眼头村水塘。
经检测,上述倾倒的废液所测目标中的无机氟化物、总铬、镍、砷超出我国《危险废物辨别规范浸出毒性辨别》确认损害成分质量浓度限值,为危险废物。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孙某坡、陈某平、陈某刚、肖某斌、王某华违背国家规定,不合法倾倒危险废物183.56吨以上,结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孙某坡、陈某平安排、指挥不合法倾倒危险废物,在共同犯罪中起首要效果,系主犯,应当依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效果承当相应职责。归纳案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
据悉,此案是江西省本年展开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举动以来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