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零年十二月22日,黎平县法院实行干警依据请求人供给的头绪,在黎平县五里桥将被实行人吴某进成功操控,在采纳司法拘留办法时,被实行人吴某进迫于强制实行的压力,向请求人实行了悉数给付责任。
该案是请求人吴某号与被实行人吴某进、蔡某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本年5月经过调停,两边自愿达到一起协议,由吴某进、蔡某龙一起退换股金28230元,但调停书实行期限到期后吴某进、蔡某龙仍未实行收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责任。本年9月,吴某号到黎平县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在实行过程中,因为蔡某龙下落不明,吴某进避而不见,实行干警屡次找寻失利。经过屡次追寻,十二月22日实行干警总算成功将吴某进操控,因吴某进拒不实行收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责任,黎平县法院决议对吴某进采纳15日的司法拘留办法。
当天下午,在等候被拘留人吴某进核酸检测成果的过程中,被拘留人迫于强制实行的压力,经过5个小时的筹借,终究将该案剩下的案款26810元悉数实行结束,黎平县法院决议提早免除其15日司法拘留,该案实行结束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