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电动车相撞现场被破坏,碰撞痕迹鉴定让他免去62万赔偿

2020-12-27 15:18:47 作者: 两电动车相撞

二零一九年9月30日,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非机动车行人混合路途某加气站邻近,驾驭电动车的崔某和陶某产生磕碰,两边都受伤。但是,陶某在医院医治一天后回家,约两 小时后于家中逝世。因崔某扶起自己倒下的电动车,损坏了现场,交警以为据现有依据资料交通事端现实无法查清,事端成因无法断定,出具了路途交通事端证明。陶某家人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崔某按平等职责补偿各项费用的一半,合计62万余元。

通过审理,一审法院结合证人证言、两车磕碰的痕迹断定及相关依据确认,崔某系被陶某“追尾”,对陶某的死不承当职责,崔某由此避免了巨额补偿。随后,陶某家人提起上诉。二零二零年十二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两车相撞现场被损坏,交通事端成因无法查明

扬子晚报记者查询判决书看到,事发其时,陶某驾驭电动车由南京市凤台南路向北行进,遇崔某驾驭不契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同向行进。成果在行至该路段一加气站旁时,两车产生磕碰,两车及驾驭人员先后倒地,车损人伤。

随后,受伤的陶某被送至医院医治。但是,次日12时许,陶某不管医师的奉告,非医嘱主动出院。不幸的是,下午2时许,陶某在家中逝世。后经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及依据断定所分别出具逝世证明和断定书,确认陶某逝世原因为颅脑损害,契合因交通事端致颅脑损害而逝世。

通过当地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因事端现场被移动,无法查明两车事发前的行进状况和磕碰原因,交通事端现实无法查清,事端成因无法断定,便出具路途交通事端证明。

因为陶某产生事端时系上班途中,但因事端职责不明,其工伤(亡)事宜未能申报、确认。且事端两边就补偿事宜洽谈无果,陶某家人遂起诉至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断定痕迹起关键效果,法院断定系被追尾不担责

一审法院以为,在本起事端中,陶某与崔某同向行进,陶某坐落左后方,崔某坐落右前方,产生事端时两边方位未产生变化,陶某无显着的超车行为,崔某无显着的刹车制动行为,该现实有南京康宁司法断定中心出具的断定意见书及证人证言,依法予以承认。

由此,法院以为崔某正常行进在前方,未注意到陶某在其后方契合常理。而陶某行进在后方,他在看到前方有行进的电动车后,依然未减速,导致产生追尾事端,作为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应当能预见却听任风险的产生,其显着具有差错,归于侵权行为人。结合陶某与崔某在事端产生时所在的方位、速度、预见才能等要素,确认陶某负该起事端的悉数职责。故陶某家人建议崔某负平等职责,不契合本案对事端现实的确认,依法不予支撑。

此外,关于陶某家人建议的崔某驾驭的电动车前后轮制动查验不合格,法院确认与侵权事端并无相关,依法不予采用。而崔某私行扶起电动车、损坏案发现场,因公安机关对此未进行处理,依法也不予支撑。

法院以为,本起交通事端对错差错显着,不能将陶某的差错加诸正常行进的崔某身上,否则将显失公正,违反常理。故一审法院确认陶某承当悉数侵权职责,崔某无责,驳回陶某家人的诉讼请求。而在二审法院中,以为当事人均未供给新依据,确认一审查明现实事实,依法予以承认。

律师:及时确认依据很重要

记者整理该起案子时发现,在交警无法确认事端产生的原因后,对现场依据的断定起到了重要效果,其间,固定两车相撞的痕迹尤为重要。

在法院一审中,署理该起案子的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崔武律师告知记者,接手这起案子后,他亲自到事端产生的现场勘查,发现事端地段的非机动车车道高出机动车道十多厘米,因两人都没有佩带头盔,陶某从非机动车道摔到机动车道上,产生了很大碰击力,颅脑损害后逝世。此外,他又借阅了公安交通事端档案及现场的证人证言,从监控录像以及当事人陈说,证明相撞前,两车是一前一后行进状况。而磕碰的痕迹断定显现,陶某的车头碰击崔某的车尾,也推断出是追尾导致了事端,崔某也由此避免了高达62万余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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