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辽宁此类用户电价再降

2020-12-03 16:37:38 作者: 明年1月1日

11月29日,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我省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将降价红利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辽宁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公布标准执行。同步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销售电价,即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电、1-10千伏、20千伏、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73分、0.9分、1.08分、1.25分、1.43分、1.6分。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的销售电价不调整。

《通知》要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应认真落实降价政策,不得截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会同电网企业加强政策宣传,保证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将降价红利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

据测算,2021-2022年我省每年可减少企业用电费用17.5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