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打假者为“懂行”消费者,一网店被判退一赔十!

2020-12-07 11:21:44 作者: 法院认定打假

在网店购买的西洋参切片农药残留超标近千倍,索赔却遭到网店拒绝,理由之一是购买者不是消费者,没有受到实际伤害, 不应得到10倍赔偿。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不仅是消费者,而且是“懂行”的消费者,如果是不懂行的消费者,将会食用该产品并造成损害,商家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将不会立即被制止。最终,网店被判退一赔十。

2019年2月28日,熊某某通过淘宝网站在吉林北宝林参茸有限公司的骏金博旗舰店(真实姓名:吉林北宝林参茸有限公司)中购买了116盒骏金博西洋参切片,花费16124元。2019年3月27日,熊某某收到产品后,为保证使用安全,遂对产品进行鉴定,2019年4月3日,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该宗产品的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近千倍。此后,熊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判令网店退还购物款16124元,并赔付161240元。

吉林北宝林参茸有限公司则辩称,西洋参切片属于食用农产品,不是保健品、药品。熊某某检测程序不合法,未经合法启动,样品未经质证,检测依据的是保健品的标准,而非食用农产品的标准,不适用于本案。熊某某不是消费者,没有受到实际损害,不应得到10倍赔偿。吉林北宝林参茸有限公司仅是销售者,不是明知本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不应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吉林北宝林参茸有限公司拒绝按照本案产品标识注明的执行标准作为鉴定标准,但其主张适用的标准又不存在,经法院释明其仍然坚持自己的主张,以实际行动放弃了鉴定申请,熊某某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信。既然本案的争点之一是如何适用质量安全标准,就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因为食品不会因为是农产品就有另一套食品安全标准。

吉林北宝林参茸有限公司自认本案产品标识是其委托印刷,产品备注的厂名、产地、套餐、含量等信息,是借用吉林御海丰参茸有限公司信息而备注在销售页面上,可以认定本案产品的生产者就是上诉人。 吉林北宝林参茸有限公司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应当承担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

法院认为,吉林北宝林参茸有限公司主张被熊某某不是消费者不能成立!熊某某不仅是消费者,而且是懂行的消费者,如果熊某某是不懂行的消费者,将会食用本案产品并造成损害,吉林北宝林参茸有限公司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将不会立即被制止。

最终,法院判决吉林北宝林参茸有限公司退还熊某某货款16124元,并支付赔偿款16124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食品有问题,作为经营者在未对食品进行合理审查义务的前提下进行销售,就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行为,这点没有争议,本案值得注意的焦点是打假者是否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现在仍有争议,从本案来看,“懂行”的消费者的定义,是一个有意思的角度。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