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心从高空扔掉物品,没有形成严峻结果,但足以损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的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处分。
本案中,检方以为,应当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追查被告人彭勇刑事责任。
公诉人:其行为尽管没有形成严峻的後果,可是具有很大的风险性,足以损害公共安全,但他这个手法的风险性和这个放火爆破等行为比较,风险程度仍是相对低一些,因而主张合议庭在最低的法定刑三年以下,对这个彭勇进行量刑处分。
“天降”啤酒瓶 是否存在伤人片面意图
法庭上,控辩两边环绕被告人是否存片面伤人意图、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几个焦点问题,打开剧烈争辩。
现场勘验笔录显现,共有三处酒瓶玻璃碎片的痕迹。关于这项根据,被告人彭勇辩称,自己在案发时只扔了两个啤酒瓶。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供述:我扔的啤酒瓶没有砸到人,我总共这个扔了三次东西,榜首次是这个没有包装的点心,第2次是空啤酒瓶,第三次是一个没有开封的啤酒。
被告人 彭勇:他们其时就在楼下,其时就扔了一个酒瓶,就扔了俩没有仨,没有他们说是有三个。
被告人彭勇供认往楼下扔酒瓶的违法现实,但他标明,自己仅仅为了吓唬吓唬广场上的人。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供述:扔瓶子的时分,广场上的人比较多有老头、老太太,也有小孩,我仅仅想把广场上的人吓唬走,两次酒瓶都没有砸到人,后来我就回屋睡觉了,过了一瞬间,民警敲门来问我是不是我扔的瓶子,我说是我扔的,民警就把我带回派出所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一十四条规则,放火、决水、爆破以及投进毒害性、放射性、流行症病原体等物质或许以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没有形成严峻结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彭勇的辩解人标明,其行为并不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
辩解人:彭勇的行为与其他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具有适当性,可是从这个被告人这个行为上来看,彭勇扔酒瓶子的这个行为只会形成特定人员的特定损害,很难与放火、决水、爆破、投毒以及放射性物质还有传染性物质的这些违法进行混为一谈。
对此,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彭勇的行为是极端风险的。
公诉人:首要被告人彭勇的抛物地址是在5层楼上离地上十多米高,玻璃啤酒瓶坚固,假如直接砸到人必定不死即伤。假如是像本案的这样没有直接砸到人,那么啤酒瓶爆裂后尖利的玻璃四溅,涉及的面更广,也就更风险。
被告人是否存片面伤人意图
此外,辩解人标明,彭勇的供述能够标明他扔酒瓶的行为并没有伤人的片面意图,因而从片面方面也不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辩解人:彭勇屡次在笔录中现已十分明确地表达了本案的原因是因为楼下人员噪音污染,交涉无果后向广场无人处扔了两个酒瓶,这个彭勇他的真实的目是吓唬吓唬下面的人,他并没有想形成人员或许公司产业的这种损害的这种违法成心,从片面意图上它不具有。
关于被告人彭勇并没有片面成心的说法,公诉机关并不认可。
公诉人以为他吓唬下面的人这仅仅一个他的违法动机,但他关于这个他扔啤酒瓶子或许形成的人员伤亡或许产业损失的这个损害或许他是持一个听任的这个成心的直接成心的情绪的,所以他仍是一个成心的情绪的。
别的,辩解人以为,案发其时广场上的人数不多且固定,因而彭勇的行为不足以到达损害公共安全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