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泰山财经十二月9日讯8 日,济南市商场监管局(简称“济南市市监局”)发布价格法律行政处分信息,山东中旭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中旭房产物业”)因高于政府定价拟定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被处以罚款10 万元的行政处分。别的,该公司还存在不按规则的内容和方法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但因在规则期限内完成了整改,故不予行政处分。
(图片来历于济南市市监局)
据了解,山东中旭房产物业成立于2002年9 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主营房地产中介代理、营销策划、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处分信息显现,其在二零一八年4月1日至二零二零年6月30日期间,高于政府定价拟定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而且不按规则的内容和方法进行明码标价。但因为活跃合作查询,照实供给有关根据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则期限内交还悉数预收电费,济南市市监局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关于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拟定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依照没有违法所得定性,给予罚款10 万元的行政处分。
别的,针对当事人不按规则的内容和方法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因其已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履行了改正责任,并按规则的内容和要求向终端商户公示,不予行政处分。针对这项处分决议,济南市市监局解说称,当事人状况契合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细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分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分事项清单的告诉》规则,归于“不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分的景象,因为其违背明码标价规则的行为属初次发现,且已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所以不予行政处分。(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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