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预包装食品包装缺少生产日期、保质期 消费者可索赔

2020-12-09 20:35:07 作者: 最高法:预包

光明网北京十二月9日电 (记者 孙满桃)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物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下称《解说》),《解说》明晰,出产运营的预包装食物包装标签未标明出产日期、保质期,或许标明的出产日期、保质期不明晰,出产运营者都将承当惩罚性补偿职责。

最高法民一庭审判员谢勇说,根据食物安全法、食物安全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则,出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预包装食物包装标签强制标识的信息,这也是顾客在购买食物时最为重视的食物安全信息。

现在,实践中首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预包装食物包装标签上短少出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这种情况下,顾客无法对食物安全作出判别,出产运营者向顾客出售的食物很可能是过期食物,危害顾客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二是预包装食物包装标签上尽管标明晰出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可是标示不明晰、不夺目,让顾客找不到、看不清、弄不明,失去了预包装食物包装标签自身的含义。

针对上述问题,《解说》第11条规则,出产运营未明晰标明出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物,顾客建议出产者或许运营者根据食物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则承当惩罚性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记者了解到,食物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则,出产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或许运营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顾客除要求补偿丢失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许运营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或许丢失三倍的补偿金;添加补偿的金额缺乏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因而,出产运营的预包装食物包装标签未标明出产日期、保质期,或许标明的出产日期、保质期不明晰,出产运营者都将承当惩罚性补偿职责,以充沛维护顾客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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