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零年十二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施行出口商品查验的布告》(二零二零年第124号),即日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施行出口商品查验。
一、布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及其施行法令,自布告发布之日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施行出口商品查验。
不再施行出口商品查验的医疗物资
红外测温仪、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8类医疗物资。
其间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归于风险货品的、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归于风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风险货品或出口风险化学品查验监管要求履行。
不再施行出口商品查验的14个10位商品编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查验应当依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许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避免诈骗行为、保护国家安全的准则,由国家商检部门拟定、调整有必要施行查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发布施行。
第十七条 为出口风险货品出产包装容器的企业,有必要请求商检组织进行包装容器的功能判定。出产出口风险货品的企业,有必要请求商检组织进行包装容器的运用判定。运用未经判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风险货品,禁绝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施行法令》
第二十七条 法定查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查验或许经口岸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查验不合格的,能够在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的监督下进行技能处理,经从头查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能处理或许技能处理后从头查验仍不合格的,禁绝出口。
第二十八条 法定查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检查查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法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口风险货品包装容器的出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请求包装容器的功能判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判定合格并获得功能判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风险货品。出口风险货品的出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查验检疫组织请求风险货品包装容器的运用判定。运用未经判定或许经判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风险货品,禁绝出口。
三、问题解答
请问海关总署二零二零年124号布告与53号布告有什么不同?
二零二零年4月十日,海关总署发布二零二零年第53号布告(简称53号布告),对医用口罩等11类的医疗物资施行出口商品查验。本次海关总署发布的二零二零年124号布告是对二零二零年53号布告进行了更新,正式确认红外测温仪等8类医疗物资不再施行出口商品查验,但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和呼吸机这三类医疗物资(共5个商品编号)仍施行出口商品查验。
红外测温仪不施行出口商品查验,出口红外测温仪是否持续履行三部委二零二零年第5号、第12号布告?
是,列入《关于有序展开医疗物资出口的布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办理局布告二零二零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布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二零二零年第12号)的医疗物资,仍依照布告要求履行。
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归于风险货品的、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归于风险化学品的,海关怎样监管?
归于风险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风险货品出产包装容器的企业,有必要请求商检组织进行包装容器的功能判定。出产出口风险货品的企业,有必要请求商检组织进行包装容器的运用判定。运用未经判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风险货品,禁绝出口。
归于风险化学品的,依据原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风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查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布告》(2012年第30号)第三条,出口风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许其代理人应依照《出入境查验检疫报检规则》向产地查验检疫组织报检,报检时依照《风险化学品名录》中的称号申报,一起还应供给下列资料:1、出口风险化学品出产企业契合性声明;2、《出境货品运输包装功能查验成果单》(散装产品在外);3、风险特性分类辨别陈述;4、风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供给对应的中文翻译件;5、对需求增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供给实践增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称号、数量等状况阐明。依据第七条,对出口风险化学品的包装,应依照海运、空运、轿车、铁路运输出口风险货品包装查验办理规则、规范施行功能查验、运用判定,别离出具《出境货品运输包装功能查验成果单》、《出境风险货品运输包装运用判定成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