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请你将工作的通过在法庭上再陈说一遍……”这看似一般的的庭审现场,却极不往常。由于这个庭审现场不在法院,而是在被告人的家里。
二零二零年8月8日清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无证驾驭无牌一般二轮摩托车从兴鹏大酒店驶向城内,行进至法院门口路段时,吴某从右侧逾越前方车辆后,与对向驶来正在掉头的小型汽车产生磕碰,形成被告人吴某自己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二零二零年9月30日,花垣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花垣县人民检察院申述。
经了解,被告人吴某因车祸受伤没有康复,行动不便,到庭听审比较困难。考虑到被告人吴某的特殊情况,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理念,花垣县检察院自动与法院进行交流和谐,终究决议到被告人居处就地开庭审理。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公诉人、法院审判人员、法警一行,驱车来到被告人吴某居处开庭审理本案。因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契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条件,法官遂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终究,本案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吴某当庭表明服判,并对检察官一行充沛谅解当事人困难并亲身上门开庭表明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