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松县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定书载明,吴某在2014年曾因强奸罪被判5年。图片来历/我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宿松县法院(2014)松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定书载明,经法院查明,2013年1月6日22时许,高某(女)在宿松县长途汽车站搭乘吴某驾驭的租借车回下仓家。途中吴某心生恶意,欲将高某强奸后杀死再自杀。吴某驾驭车辆行进至许岭镇滴露村一个路口时,将车辆拐进一条土路上,并谎报前方封路需绕行。高某预备打电话问询时,吴某将高某手机抢下并卸下电池。高某下车逃跑,被吴某强行拉进租借车后座。吴某一手掐住高某的脖子,一手从租借车上拿出一把长约20厘米的匕首对高某进行要挟,并逼迫高某脱掉衣服与其产生性关系,后在车辆后座将高某奸污。吴某觉得高某比较仁慈,遂开车将其送至下仓镇东兴村路口后回来县城。2014年1月8日23时许,宿松县公安局民警在宿松县孚玉镇长途汽车站门口将吴某捕获。
我国裁判文书网显现,2014年5月8日宿松县法院判定,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零一八年4月17日,吴某因“有悔改体现”获弛刑8个月,刑期至二零一八年5月7日。
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 实习生 薛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