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敲诈勒索,为什么以打击犯罪为职责的副局长刘相兵要重新上钩呢?他是犯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吗?以至于这位“受害人”对年轻22岁的小姑娘“加害人”反而产生了崇拜,甚至爱慕?然后又睡了人家一年?
第二,前面几条线索显示,许艳要钱,不是一次性要的,而是长期累加的;刘相兵给许艳的钱,是在一个长时间段中陆陆续续给的,而且,许艳的家人(姐姐)也因本案被调查过,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被扣押,这说明双方之间经济情况的复杂交织。
这种“恢复关系——给了几千几万——继续保持关系——继续给钱”的关系,到底是更像包养一点呢,还是更像敲诈勒索一点?
2015年,民进连云港市委赴路南派出所调研。刘相兵所长表示:经费不足、警力不足、基础设施差、执法难度大
许艳的所作所为,当然是败坏社会风俗,这一点毫无疑义,应予谴责、依法处理。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与许艳发生关系的9人中,有两名派出所所长、两名副局长,都是她在本系统内的上级,这种关系是特殊的,作为一个辅警,与这些人之间的社会身份地位,并不对等。
第一个与她发生关系的是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时间是2014年3月-2015年1月,接近一年,当时,1994年10月出生的她,还不到20岁,也就是刚刚大专毕业。试问,在这几个月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中,谁处于强势地位呢?是一审中被认定敲诈勒索孙所长的许艳吗?
在刘相兵受贿一案中,许艳主动报告了50万元赃款的藏匿所在,供述了俩人之间的关系,在自己的敲诈勒索案一审中,许艳表示认罪认罚,不过,在得到“有期徒刑13年、缴违法所得372.6万元、并处罚金500万元”的一审判决后,许艳又提出了上诉。
既然还在二审程序,本案就仍然有讨论的空间,法律上也允许大家讨论。我特别注意到,刘相兵被认定收受了26人财物共计74.6万元,但是,他仅仅给许艳的钱就有128万元,他这些钱是从哪里来的呢?刘相兵长期纵容辖区内各机构违法行径,并肆意释放违法被抓人员,对当地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显而易见,甚至可以说是非常深刻,但结果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20万元,这与许艳的有期徒刑13年和罚金500万元相差极大。
如果说这就是最终的公平与正义,那,我忍不住为连云港的老百姓,为国家法律说一句:我们,需要一个更有说服力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