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女辅警敲诈案”中,有一个关键人物: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相兵。(PS:目前所传的大多数关于女辅警许艳的照片都是假的,张冠李戴,对照片当事人造成了伤害,请勿再传播)
在上一篇文章《许艳案:最关键的不是一切如何开始,而是如何结束》中,我们做了一个推测:“刘相兵因为在洗浴中心受贿被举报,招供出了与许艳的不正当关系,而调查人员顺藤摸瓜,把之前8人也都抓了出来。”
今天,我拿到了刘相兵受贿一案判决书,(2019)苏0724刑初441号,认真研读,确信了以上推测。与此同时,我也产生了一个疑惑:刘相兵到底是哪一种“受害人”?刘相兵和许艳的关系,到底是包养?还是敲诈勒索?
因为这个“案中案”里,有6条藏在细节里的线索。
第一条线索:2014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间,刘相兵先后9次收受陈某甲送的47000元,为其经营建工浴室、津华苑浴室、禾盛浴室提供便利条件(不检查)。在证据材料中,有一条刘相兵供述和辩解:
“从2013年中秋节至2018年中秋节先后11次收受陈某甲现金53000元,其中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送的6000元给派出所内勤用于所里支出,其余47000元被其存起来,陆续给了许某丁。”
这里的“许某丁”,就是女辅警许艳。
第二条线索: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刘相兵先后10次收受周某乙送的超市购物卡20000元,为其经营欧歌堡KTV提供便利条件(有人吸毒被抓时找刘相兵)。在证据材料中,有一条是“刘相兵的供述和辩解”:
“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春节间,先后10次收受周某乙送的超市购物卡20000元,后被其兑换成现金给了许某丁。
这里的“许某丁”,就是女辅警许艳。
第三条线索:2014年中秋节至2019年4月间,刘相兵先后11次收受顾某送175000元,为其经营天然居、兰桂坊、凤凰国际、江南汇等娱乐会所提供便利条件;并为其在案件处理上提供帮助。(不检查、亲戚容留卖淫被抓时放人)在证据材料中,有一条是“刘相兵的供述和辩解”:
“2013年中秋节至2019年4月间,先后收受顾某18.5万元,其中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分别送的5000元交给内勤,剩下的17.5万元被其给许某丁了。”
这里的“许某丁”,就是女辅警许艳。
第四条线索: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显示:“灌南县监察委员会对刘相兵办公室及其住处、许某丁住处进行搜查,……在许某丁住处搜查到50万元现金以及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笔记本三本,未发现其他物品。”
这里的“许某丁”,就是女辅警许艳。
第五条线索:灌南县监察委员会将扣押许某丙(许某丁姐姐)手表、手链、银行卡、VIP购物卡等物品移送给灌南县公安局。
第六条线索:证人许某丁的证言,“证实2016年4、5月份,和刘相兵相识,后发生了男女关系,向刘要钱,刘给其钱的情况”。
这里的“许某丁”,就是女辅警许艳。
我们再结合许艳案一审判决书[(2020)苏0724刑初166号]有关刘相兵(文中为“刘某乙)部分的全文,请仔细阅读: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许艳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许艳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108万元。案发后,许艳主动交代赃款人民币50万元藏匿地点。”
许艳1994年10月出生;刘相兵1972年6月出生。俩人相差22岁。我的疑惑是:
第一,2016年,还是派出所所长的刘相兵与许艳维持3个月关系,给了20万,说了不再联系,但是,到了2018年,刘相兵成了副局长,成了许艳的领导,又和她维持了一年多的关系,直到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