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纠纷,六旬男子爬至空调外机,将斧头、花瓶和书纸从9楼扔下,砸坏两辆汽车。
4月9日下午,该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澎湃新闻记者从庭审中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庭审现场 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摄
案件定性成庭审焦点
庭审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在其住所地,因家庭纠纷爬至窗外空调外机上,先后将塑料花瓶、一把木柄斧子和一包纸质材料从9楼扔下,致停放在小区通道内的一辆宝马牌汽车前引擎盖被砸穿,一辆奔驰牌汽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碎,后备厢盖凹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经鉴定,两辆车的维修价格共计人民币2万9千余元。接警到场的民警及消防员将被告人卢某拉进房间,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件如何定性,成为法庭审理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单设了高空抛物罪条款。
本案从提起公诉至案件开庭审理,跨越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期,那么,应如何定罪?
公诉机关:被告人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
静安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需结合其主观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品的性质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检察官经实地走访发现,卢某所在楼栋的正下方为一小型通道,紧邻通道的是两个机动车停车位,而车位又紧邻小区出入主干道,是居民进出小区的必经之路。
从抛掷物品的地点来看,被告人系从住宅楼9楼窗户向楼下抛掷物品,楼下小区通道不时有行人、车辆自旁边经过。
涉案斧头 公诉机关 供图
从被抛掷的物品来看,一把木柄斧头、一包数公斤重的纸质材料、一个塑料花瓶等,从9楼扔下的杀伤力极大,还有可能因弹跳等造成二次伤害。
从抛掷物品的动机来看,卢某意图引起众人围观,其抛掷多个物品并不考虑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从其现场反应来看,其对楼下围观人员的劝说置之不理,在他人发声制止后,仍继续向楼下抛掷物品。
综上,检察官认为卢某作为成年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客观上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实际造成两车车损。
车损情况 公诉机关 供图
被告人辩护律师:抛物只是想引起他人注意
被告人卢某表示,自己扔东西时没有看见楼下有人,也没有看到楼下有车,如果看到有车的话不会扔。卢某认为,自己事实上和客观上都是高空抛物,不存在故意伤害、危害公共安全。
卢某辩护律师认为,卢某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抛掷行为系因家庭纠纷而起,只是想引起他人注意;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开始施行的当下,建议以高空抛物罪给其定罪;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应具有危险相当性和危害同质性,比如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给卢某的高空抛物行为定罪,则量刑过重。
卢某辩护律师还表示,本案因家庭纠纷而起,被告人此前报过警,但客观来说存在无法处理的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在三年以上,也不利于卢某化解家庭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