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5月7日讯(通讯员 芝公宣) 4月10日凌晨4时许,王臣一觉醒来,竟身在派出所里;他一时整蒙了。
4月9日22时,南操场北信义街上车流不息,一男子从酒店出来,摇摇晃晃手舞足蹈,搭眼一看这是喝多了。他似乎在等车,由于腿脚不听使唤几次倾斜在路边一辆雷克萨斯轿车上。司机小陈见此也没与其计较。可接下来的一幕不仅出乎意料,而且简直就是不靠谱了。
酒醉男子转转悠悠忽然拉开雷克萨斯的车门直接坐到车上去了。
司机小陈晚上过来接自己老板,见状赶紧劝其离开。男子被酒劲架着,稳稳的坐在车内死活就是不挪地方。冷不丁来个酒鬼被老板看到算是咋回事?左劝右劝小陈也失去耐心,直接出手把“霸车男”拽下车来。男子见小陈动真格,他竟大发脾气向其高声吵闹。越吵越激动,抽出腰带打向小陈后背,这还不解心头恨,看到路边立着一把太阳伞,随手抓起来投向雷克萨斯车。
一时间,信义街上沸沸扬扬,路人驻足观望,交通堵塞。向阳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男子又是好一阵“折腾”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询问,好家伙,他到所后便呼呼大睡直至凌晨4点。
作案人王臣,男,41岁,直称对酒后闹事没有印象,看了自己的现场“表演”方才醒悟。告诉民警,当晚由朋友请客喝断片了,依稀记得离开酒店叫了出租,应该是错把雷克萨斯当成网约车,认为其拒载于是“气不打一处来、大打出手”。
王臣表示,因为自己酒后失态对司机以及车主真心道歉,愿意赔偿损失争取谅解,并希望公安机关从轻处理。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说一个断片、一句道歉就能把违法事实抹去?醉酒向来不是违法的理由,也不会成为免除处罚的借口!王臣赔偿车辆损失并因寻衅滋事违法被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文中人为化名)
法制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实习编辑 邢吕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