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海报新闻5月13日消息,近日,@江苏新闻 报道了一起“撤销婚姻案”。在该案中,南通女子小张在发现丈夫婚前刻意隐瞒病史后,起诉撤回婚姻,结果被法院依法驳回。消息发布后,“丈夫隐瞒患癌史妻子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伴侣隐瞒婚前病史该怎么办”等话题相继冲上微博热搜,居高不下。
丈夫隐瞒甲状腺癌病史,女子诉请撤销婚姻被驳回
据@江苏新闻 报道,南通女子小张和丈夫小林恋爱一年后结婚,却意外发现丈夫在服药。之后小林坦白多年前曾患有甲状腺癌但现已治愈,只需长期服药就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而小张却认为,小林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剥夺了自己的婚姻自主选择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这也是民法典施行后,南通首例因对方隐瞒患癌史而诉请撤销婚姻的案件。
南通海门法院包场法庭经审查认为,小林婚前隐瞒自己“曾患甲状腺癌”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是本案焦点。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法院通常参考《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对这类“重大疾病”作出认定。被告确实隐瞒了病史但现已治愈,不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因此依法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网友热议背后:支持维护知情权与对婚姻双方信任的需求
上述消息发布后,网友“可乐麻的碎碎念”在微博评论区留言支持法院判决结果,“女方是要撤销婚姻,就是结婚无效,不属于离异,但是甲状腺癌已治愈不属于重大疾病所以不能撤销,法官判了驳回,如果不想过下去了就再提离婚好了,跟撤销不是一个概念,大家不要搞混了。”
网友“吹笛子吹起一片雪”指出,“重点不是病多大,重点是隐瞒病史,结婚前就对对方有所套路,这样的人不值得。”
网友“L--Lucifer”则提到了婚前知情权等问题,“甲状腺癌是所有癌症最没癌症样子的癌症,治愈率高,预后也好......但是家属有知情权,不告诉就是错,婚前检查还是很有必要的。”
构成撤销婚姻的重疾有哪些?撤销婚姻和离婚有什么区别?
已治愈的甲状腺癌不属于重疾范畴,那么构成撤销婚姻的重疾有哪些?据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法官姜晓玲介绍,民法典中虽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但对何为“重大疾病”并无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多结合我国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如母婴保健法第38条规定,该法中的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四川无众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钟文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认为可以参照以往的立法情况,把“重疾”分为大致几类:1.在传染期内的严重传染病。2.严重的精神类疾病。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这三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也是法官来认定的一个范围。此外,严重影响本人健康的重大疾病一类疾病也应该包括在内。但这类疾病是否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的范畴,还需要法官更加细致地去综合、审视案件情况判断。
越来越多的人主张撤销婚姻而不是起诉离婚,二者有何区别?对此,钟文表示,撤销婚姻之后婚姻关系就自始无效,相当于在法律上从未有过婚姻关系,视为同居关系。而离婚仅仅是从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的那一刻才解除婚姻关系,之前的婚姻关系仍然是合法有效存在的。换句话说,撤销婚姻后再去登记仍是头婚,离婚之后再去登记则是离异再婚。
撤销婚姻有标准,隐瞒重疾病史得不偿失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赔偿问题,第1054条第2款作出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损害赔偿包括了物质损害赔偿,比如导致另一方患传染疾病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